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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房产局对居民断水断电的回复明显在推脱责任

朱亚飞 问政单位:资兴 2014-04-15 00:13:32
 资兴市房产管理局:
国家现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居民进行断水断电非法行政强制手段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你单位属人民政府派出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协调指挥部也有你单位的派驻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职责和管辖范围,出现对当事人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违法行政强制手段,你单位是不可能轻轻一句不知情就能推脱了行政责任的,如果因房屋结构受损,而引起垮塌,造成了人员的伤亡,你局相关人员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并不是危言耸听的。
再说,你局解释是所谓的“临时停水停电”,那么请问这一违法行为还要持续多久?对违法行为人员如何处理?对受害公民的损失如何赔偿?是不是要等到,当事人不停地通过网络的传播,全国人民知晓,中南海知晓.....才恢复通电通水通路?
如果不想造成令双方都难堪的局面,就请你们尽快回到“以民为本,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
要知道 强权有时会奏效,但不可能永远能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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