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湖南省桂阳县清和烟村5组人。我弟陈经国,1975年4月8日生,桂阳县清和烟村5组人。2011年3月23日,我弟陈经国因涉嫌运输爆炸物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3日取保候审,取保时交120000元罚款,罚款的依据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012年4月23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了陈经国,2012年6月12日桂阳县人民法院以同一事实,判处陈经国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陈经国的湘L32559工具车。桂阳县公安局的罚款处罚是一种违法行为。法院判决后,本人受我弟陈经国的委托,首先到桂阳县人民检察院问我弟弟的罚款怎么办,检察院办理我弟弟案件的办案人讲,已经和公安局的办案人讲好,全部退还120000元罚款给我弟弟。于是我于2012年7月5日到原办案单位太和派出所请求退还罚款的120000元,但太和派出所讲原来讲好的,不能退,且已经交国库,退不出来。我又于2012年7月12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桂阳县公安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桂阳县公安局法制科罗科长讲一个星期答复我,没有给我收条。我于7月底的一天又到县公安局法制科问情况,并要求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我收到赔偿申请的依据,罗科长不同意,要我找局领导,我到处找公安局的领导,主管的唐副局长讲找太和派出所,胡局长根本找不到人,打电话给他总是讲在外。8月初,太和派出所所长电话找过我村支书,讲只能退还一半即60000元。2012年8月我又到了桂阳县信访维稳中心和县政法委、县纪委反映,也还多次到桂阳县公安局,都没有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作为公安局法制科科长,不依法受理我的赔偿申请,有法不依,我行我素,那公安局的一般干警不是可以任意胡作非为!桂阳县公安局真是一伙穿着合法外衣的抢劫犯。这样的社会还有什么公平正义,我家的冤屈要到哪里去伸!
报告人:陈经光
2013年元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