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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将意外伤害事故全部不列入医保费用支出是不合理的

唐馥山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3-01-25 00:00:00
  

 

值此新年到来之季,向贵部门提一条有关民生的问题。希望能采纳。

 

                       郴州市将意外伤害事故全部不列入医保费用支出是不合理的 

新的一年已来到,冰天雪地也随之而来,对于我们郴州市的居民来说,也面临着又一

 

次考验。

          

           《郴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存在极度不合理的

 

地方,与我省其他州市同样规定差距极大。我市是唯一这样处理的。

 

           这个规定第三十二条为:“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该条第(二)款,“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居民子女除外)就医的。

 

             

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将意外伤害的所有事故都拒之门外。及将无第三责任方的意外事故,比如因摔跤而造成的事故。第二,居民

 

子女除外,这个概念非常模糊,如果一家全都是灵活就业者,并且有八、九十岁的父母在,

 

那么就是说,除父母在外的五、六十岁的儿子,二、三十岁的孙子和几岁的重孙也应该都是

 

居民子女呢。

 

              我们也来看看其他州市是如何规定不列入居民医保费用支出的:

 

一,长沙市、衡阳市、株州市、岳阳市、邵阳等州市是这样规定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二,湘潭市、涟源市、张家界市是这样规定的“医疗事故、有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永州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

 

四,娄底市是“参保人员发生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其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五,另外几个州也没有提及意外伤害事故。

 

我们郴州是08年冰灾的重灾区,当年在各医院的骨伤科住院的人是人满为患。但

 

是这条规定同样将这批人拒之医保之外。

 

       据说该条有个补充文件,但是却规定要在年满60周岁后才能将意外伤害事故纳入

 

医保。可是真正需要帮助的是年纪轻的人,这部份人他她们肩负家庭的重担,上有老下有

 

小,并且意外伤害事故最常见的就是摔断骨头,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一旦摔断骨头,

 

不但无经济来源,还要承担几万元到十几万元的巨额治疗费用。这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可能一跤就跌到解放前,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笔者呼吁,郴州市因该予以修改这项条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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