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得从2006年5月23日谢培初老人收到资兴市法院的一纸民事裁定书说起。当日,谢培初正在资兴市政府规划的开发项目工地上指挥施工作业,两名法官来到工地向谢培初送达民事裁定书,并告知已经冻结他的全部银行账户及正在开发的土地房产,要他立即停止施工,等候法院开庭。6月10日,谢培初收到法院传票,要他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资兴市法院开庭后,一审判决原告段晓明等14人胜诉,确认第三人谢培初与罗朋林等三被告所签《资兴市医药大厦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是三被告未经14名原告同意,且谢培初未按协议要求让三被告在谢培初的银行存折上设密码,属于履行合同根本违约。谢培初不服一审判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郴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资兴市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谢培初与原审三被告所签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予履行。段晓明等14名原告及罗朋林等三被告均不服郴州中院二审判决,申请再审。郴州中院立案再审后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再审判决,以原告方与被告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判决维持二审判决。2008年5月14日,罗朋林等三被告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同住一栋楼的谢培初邮寄所谓《解除转让协议通知书》。谢培初在邮件上签名签收。6月20日及7月10日,谢培初委托律师向资兴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罗朋林等三被告履行法律文书判决内容,将他们强行占住的原资兴市医药大厦房地产交谢培初开发。当时,资兴市法院立案庭以北京奥运维稳为由对谢培初的起诉状不予受理。直至当年9月,资兴市法院才予立案。
资兴市法院开庭后,与当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谢培初未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对三被告的解除转让协议通知提出异议为由,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判决谢培初败诉。谢培初不服资兴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自己已经于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视为已经提出异议,同时,转让协议经过郴州中院判决确认有效,对方尚未履行,不存在解除协议的合法理由。于是,谢培初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郴州中院二审开庭后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资兴市法院于2010年6月作出重审判决,再次以谢培初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确认解除协议通知是否有效为由,认定转让协议已经解除,判决谢培初败诉。谢培初不服资兴市法院重审判决,再次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并书面申请法院就谢培初在合理期限内已经向法院申请立案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当时,郴州中院主审法官未予调查取证。2011年7月,郴州中院再次开庭后,判决维持资兴法院一审判决,理由是合同已经依法解除。谢培初不服郴州中院判决,认为既然郴州中院已经于2008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那就存在法律既判力,诉讼双方及第三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郴州中院此次判决内容与原生效判决自相矛盾,存在法律文书内容互相冲突的问题,且主审法官不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也是不作为。于是,谢培初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郴州中院判决,指定郴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2年11月30日,郴州中院作出再审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原判,发回资兴法院重审。时至今日,资兴法院尚未确定重审日期。
有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司法不公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恶意诉讼案例,它不仅耗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耽误了政府规划的项目开发时间,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伤害的不止是国家法制的尊严,也涉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