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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请问宜章县法院,未收到裁决而被执行是不是犯法行为

李爹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3-01-08 00:00:00

尊敬的领导:

我名叫李晓刚(男 1969年6月15日生  汉族  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我与黄志勇、杜泽要、宜章县黄沙镇鑫达采石场、黄亿山、李杨雄、李晓平、黄明山、李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5日作出了(2011)宜民二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我不服,于2012年6月25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2年8月2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正当我静等法院的裁决结果时,我却于2012年12月28日被农信银行告知我银行卡上的70000多元现金存款已被宜章县人民法院执行划走。我大惑不解,法院工作人员向我解释称判决书已经邮寄送达给我,但至今我仍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78条、第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但宜章法院却未按以上规定向我送达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了执行程序,但宜章县人民法院却未按以上规定向我发出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宜章法院的执法犯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强烈要求尊敬的领导依法惩治责任人,偿还我的现金并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报告人:李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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