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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儿童需要帮助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2-06-26 00:00:00
  

智障儿童前路在何方?

杨名杰,男,现年14岁,郴州市苏仙区邓家塘乡太平头村人,是一名后天性智障患者,但命运并没有因为他身体上的缺陷就对他额外开恩,在他7、8岁的时候,母亲凌多生就因嫌家里贫困抛夫弃子而去没了踪影,但屋漏偏逢连夜雨,2011年5月10日,与他相依为命的父亲杨田粮在建筑工地工作时因意外身亡,杨名杰一下变成了一个没父没母的孤儿!正在这时,失踪多年的母亲凌多生突然露面了,但她不是来照顾失去父亲的杨名杰的,也不是来处理杨田粮后事的,却是来要求分配杨田粮的“死人钱”。

幸而,上天虽然没有给杨名杰一位负责任的母亲,也没有给杨名杰一位长寿的父亲,却给了真心关心、爱护他的叔叔杨分粮。

叔叔对凌多生多年来从不过问杨名杰的行为进行了斥责,并要求她将死亡赔偿金悉数作为杨名杰的生活费,因为杨名杰现在还只有十几岁,人生的道路还很漫长,加上他是一名智障患者,根本无法在社会上自谋生路,今后需要的生活成本还很多。然而,凌多生却并不理会叔叔姑姑们的正当要求,在政府主持调解时,提出了20万元的个人分配要求(到后来她更提出要分三十万),还假惺惺地说自己愿意带着杨名杰一起生活。

凌多生虽然是杨名杰的法定监护人,但以下种种行为,显然已经使其丧失了对杨名杰的监护资格:

1、从2005年离开杨名杰到2011年,6年的时间里,杨名杰没有得到母亲的一分钱抚养费,更谈不上像其他小孩一样得到母爱的呵护。有杨田粮生前工友做证。

2、杨名杰现跟随叔叔杨分粮生活,但自杨田粮死亡已经过去半年,凌多生明知杨分粮的联系电话却从未打过电话来过问杨名杰的死活,只是为了钱带着亲戚来“抢人”。

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以上规定是对监护人基本义务的规定,但凌多生6、7年没有见过儿子,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监护人的基本法律义务。

试想,这样的一个连道德最底线的法律义务都没有尽到的人,她会保证杨名杰的生存权吗,她会真心照顾好一个智障者吗?

目前,杨名杰在条件较好的叔叔杨分粮处生活,叔叔还自己掏出几千元钱让小名杰上了智障患者专门学校,但由于没有监护权,叔叔仍担心小名杰狠心的妈妈可能为了得到那几十万元死亡赔偿金而随时来把他抢去,使小名杰陷入凶多吉少的命运中去。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很显然,凌多生作为杨名杰的监护人明显对杨名杰不利。而叔叔虽然是后于凌多生的顺序的监护资格人,但对杨名杰的成长是有利的。而且,杨名杰老家邓家塘乡太坪头村民委员会也同意由叔叔杨分粮担任杨名杰的监护人。

现在,叔叔杨分粮为了保障杨名杰的生存、教育、健康权利,与凌多生打起了监护权官司(苏民特字3号,案件在苏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请求社会各界来关心杨名杰的命运,虽然他是智障患者,但他也有正常生存的权利,有健康成长的权利,请求大家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获得一个有保障的前程。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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