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看了《每户收取的垃圾费每月4元是否取消》一帖后,立即进行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市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精神,经报请市政府同意,于2011年12月20日下发《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郴价[2011]87号)文件,通知中明确规定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随城区供水价格一并征收,即在居民用水价格价外征收0.25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格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市环卫处按照市物价局文件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对居民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直接征收,也没有委托任何物业公司再直接征收此项费用。
谢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拨打物价部门“12358”电话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