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曾浩”:您好!收悉您的留言后,我队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12.16”事故发生以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经永兴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该事故各方当事人已于2019年12月24日,就该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金竹混凝土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
因疫情期间,金竹混凝土有限公司资金困难,没有按补偿协议履行付款,我队在得知尾款未付清且永兴县金竹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疫情停工、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多次召集各方当事人及鲤鱼塘镇和龙形市乡就剩余款的支付问题进行协调,2020年4月22日,各方当事人就剩余的120万元补偿款支付方式达成补充协议:由永兴县金竹混凝土有限公司从5月起,每个月底(25日-30日内)支付20万元,至10月31日共六个月付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下一步,我队将秉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并联合县应急管理局继续督促永兴县金竹混凝土有限公司按时履行补偿协议。
感谢您对我队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0735-5536996咨询。
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