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市人口发展战略及人口发展规划,根据省、市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制订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考核评估。
(三)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和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管理,检查并指导县市区及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的工作,负责做好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病残儿童鉴定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工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及民生保健用品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四)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利益导向制度的执行、审查、监督、协调等工作;组织落实和督查《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等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类奖励优惠政策咨询和解释。
(五)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性、公益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六)编报市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的预、决算计划,管理委机关及直属各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全市计划生育事业费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等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直属单位审计监督工作。
(七)制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等工作。
(八)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宣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九)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十)调查处理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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