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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是怎样干预资兴人寿经济骗保案的

郑恒秀 问政单位:资兴 2014-04-17 22:27:02
              

       中国人寿湖南省分公司资兴支公司有20多年工龄的正式职工 , 银保部经理李莲蓉 , 深得公司领导信任,指使她为公司完成任务,向社会借钱 , 每借1万元约10天,给100元利息 , 公司如期归还本息 。 “ 为我后期向群众借款奠定基础,每次借款都以公司要完成任务为由,且出具印有本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 ” 。(李莲蓉自首书)
         在资兴法院对李莲蓉的《刑事判决书》中写到,“ 被告人李莲蓉于2011年5月30日,向资兴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 。 归案后,尽力配合办案机关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 。
          案发后湖南省政法委书记李江打电话给郴州政法委书记王碧元,王亲自到资兴政法系统传达 。 公安从李莲蓉处追回的100多万预退还受害人时,分配方案都已拟定,后被政法委管控,资金由政法委分配 。
          受害人拿着盖有保险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找政法委,负责此案的主任樊传国说 : “ 你们手中的收款收据是李自购 ” , 保险公司内部职工孟素萍即拿出公司为其开出的押金发票就为同一收款收据 在政法委展示过 。
          我到政法委,对樊传国主任说 : 我是抱着对中国人寿的信任和有郴州分公司大红公章才将全家的幸福和财富都投进中国人寿 , 如今,资兴人寿牌子未倒,李莲蓉也没卷款外逃 , 其他保险公司骗保用的是伪造私刻的假公章,资兴人寿用的可都是真公章 ! .这位政法委主任却说 : “ 那公章能有多大份量 ” 。公章怎能用称来衡量份量 ? 公章就是公司存在的权力象征,公章就是企业对外做业务的法律依据和凭证 , 既有单位公章签订了合同,就要受法律保护 。
        2011年8月,红网正义网有报道 : “ 据办案人员介绍,李莲蓉加盖公司多枚印章 , 可见其所在公司对印章的管理是多么趵混乱 ” 。
          2011年10月26日,政法委召集受害人开会 , 讲 : 追回资金退还你们,保险公司出于人道,拿出48万来弥补你们20多位受害人,只能拿到本金的65%,利息全扣 。受害人愤恨的指出 : 政法委你们插手此案,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不是为民主持公道, 而是为保险公司掩盖案情真相,为公司推卸罪责 , 你们的屁股完全坐歪了。
        受害人找保险公司,领导都是用一句话推诿, “ 你们去找政法委 ” 。
             2012年2月,我给政法委打电话询问资金分配情况 , 接电话的是办公室的雷干部 , 他说,分配方案是根据资兴和郴州政法委共同议定 , 你们已有人签字领了钱 , 我不好说签字领了钱是正确的,不签字领钱就是 “ 刁民 ’ , 并还重复了两遍 。
         2012年3月26日,本人来到政法委,后被带到三联办的地方,交给我一份已有一名受害人照抄过的 “ 声明 ” 要我也照上面已填好的数字照抄不要乱写 , 否则是拿不到钱的 。 本人身体本来就有残疾,又从益阳一路奔波到资兴政法委为拿到这笔追回的自己血汗钱,不得不在 “ 声明 ” 中签字 。
            当日我即聘请律师维权,2012年9月16日向资兴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不受理,还拒不给《裁定书》,讲 有省某领导批示 : “ 绝对不许追究保险公司民事责任 ” ,要律师协助他们维稳 。律师无奈,只得在本人网上写下了真情内幕 。请你们给予关注。     .1897422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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