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桂东医保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根据《桂东县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1〕24号)第二十条及《桂东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30号)第三十四条文件规定,对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时,必须由县内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治单,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转院手续,需把转诊人员信息录入电脑(含医保号、身份证号、简要病情、转入医院等信息)。参保人员持转院审批单(电脑打印)、医保卡、身份证可到转诊医院异地结算。异地就医住院终结时,只需支付本次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自付部分即可,解决了个人垫付医疗费和报账不便的问题。
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将本次住院资料等交我中心审核,我中心将在1个月内与就医地医保部门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其住院期间是否存在开大处方、乱用药、乱检查等现象,如住院属实方可报账。我县自2011年7月起启用全市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2012年4月1日起实行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参保人员转县外省内定点医院就医的实行异地结算。在工作中,我中心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索要和收取“礼品”行为。
谢谢!
桂东县医疗保险中心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