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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持枪抢劫的邓圣国为何能一直逍遥法外?

邓志挺 问政单位:北湖 2014-03-05 09:14:07

1998年,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陂副村邓圣国主谋,邓圣国、邓四清、邓元兵等三人开着原郴州鲁塘镇电站有警灯老吉普车(邓圣国在该电站上班)到桂阳县正和乡欧家村欧高武处买了三四十块茶籽饼用于毒鱼,在其父邓日训(当时任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陂副村村干部,负责保管猎枪)家中捣碎、煮烂后,由邓圣国、邓圣会(两人兄弟关系)、邓四清、邓贤品、邓海圣、邓元兵等带着猎枪组织同村人员到桂阳县正和乡正和圩谭长安处鱼塘毒鱼(共实施了两次下料毒鱼,第一次发现毒鱼料不够,第二次又放了更多毒鱼料后才成功)。毒鱼时,被谭长安发现,邓圣国用所携带的猎枪对着威胁受害人。当晚,该团伙在主谋窝家邓日训家中摆庆功宴。后该案被定性为“持枪抢劫”,该次持枪抢劫的参与人邓四清(正在服刑)、邓元兵(已服完刑期,现已释放)被判十几年徒刑,邓贤品、邓海圣等于2013年被郴州市桂阳县城郊派出所抓获,并在2104年月2月分别被判处12年(被当作主犯处理)及3年3个月(以有所谓的重大立功表现而轻判)有期徒刑。但真正持有并使用猎枪的该案的主谋邓圣国、邓圣会(参与)等竟然未受任何处理一直逍遥法外。

邓圣国是该案的主犯,主要依据如下:

1.  提供并使用犯案车辆:在购买毒鱼所需的茶籽饼中,正是邓圣国驾驶属鲁塘镇电站所有的带警灯吉普车;

2.  毒鱼前对茶籽饼的处理过程在其父邓日训家中进行:在用茶籽饼毒鱼时需将茶籽饼捣碎,并将捣碎后的茶籽饼用水煮烂,这一过程的操作均在邓圣国之父邓日训家中完成;

3.  毒鱼的实施过程由邓圣国、邓圣会(邓圣国之兄)进行:在完成茶籽饼的加工处理后,正是由邓圣国、邓圣会、邓四清、邓海圣、邓元兵等人正式实施毒鱼;

4.  携带并使用猎枪威吓受害人的是邓圣国:在茶籽饼毒性生效后,邓圣国伙同同村十几人去捞鱼,在这一过程中正是邓圣国携带了猎枪,在受害人谭长安试图阻止犯罪行为时,正是邓圣国使用猎枪对着受害人恐吓;

5.  受害人谭长安的指证:在该次团伙作案中,受害人谭长安直接指证了主犯邓圣国,而且谭长安当时只认识邓圣国,其余人员不认识;

6.  窝家是邓圣国之父邓日训:毒鱼当晚,正是在邓圣国之父邓日训家中举行了庆功宴。

在该案中,参与人邓四清、邓元兵、邓贤品、邓海圣等人均被政府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刑,但作为主犯的邓圣国、邓圣会(参与)两兄弟却能逃脱法网一直逍遥法外。而且在该案中,公安机关更是早已掌握了邓圣国(在早前的举报回复中,公案机关给本人提供人名为“邓幸国”,实为邓圣国)的材料,但十几年来邓圣国、邓圣会为何一直能逍遥法外?现提出如下几点疑问:

1、   案发后十几年来,邓圣国、邓圣会两兄弟均一直在当地活动,根本没有外逃,邓圣国更是经常在郴州市城区吸食麻古;

2、   邓圣国的住地与郴州市北湖区鲁塘派出所的直线距离约300米;

3、   有人(包括本人)曾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邓圣国的行踪,但未见任何行动;

4、   2013年年中,邓圣国等为打击报复同村人邓伟圣(因制止其非法开矿),更是直接联系桂阳城郊派出所在事先无任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邓伟圣抓捕,并罗织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名。该案仅属纠纷,并已由鲁塘镇政府处理,桂阳城郊派出所无任何管辖权。由于与本案无关,在此就不便详述;

5、   2013年年中,邓圣国等为打击报复其堂兄邓飞标(因制止其非法开矿),也在事先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在桂阳县城由桂阳城郊派出所将其抓捕。在抓捕邓飞标时,由邓海圣之妻提供邓飞标的行踪,而这一过程竟被视为邓海圣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该持枪抢劫案中同被抓捕邓贤品被判十二年,而邓海圣仅被判三年三个月。抓捕邓飞标后,邓圣国、邓圣会之父邓日训更是直接到桂阳城郊派出所去指证邓飞标的罪证。更为离奇的是,指证邓飞标的罪证中,邓圣国本人更是参与其中;

6、   2013年年底,邓圣国在郴州市城区因吸食麻古(一种毒品,邓圣国常年吸食)而被某派出所抓获,但在罚了几千元后被释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从该案中可以看出,如邓圣国、邓圣会等继续逍遥法外则很难体现“公平正义”。本人对以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愿承担法律责任,仅希望“公平正义”最终能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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