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竹坑人”:
你好!针对你发帖反映2014年正月初四,黄炳坤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竹坑村中竹坑路段时,与对面朱树堂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炳坤受伤的交通事故,我们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在该起事故中,现场处警民警与黄炳坤的儿子并不熟识,同时到达事故现场是不约而至。
2、在事故现场,处警民警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了吹气式测试,测试结果为:黄炳坤为121毫克/毫升,朱树堂为0毫克/毫升。
3、据查,黄炳坤持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湘L7K451)购买了交强险,各项手续齐全。
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之规定,办案民警询问黄炳坤时要求朱树堂的亲属回避是合法的。
5、在该起事故中,双方均有过错,要分别负担此次事故的不同责任,目前伤者黄炳坤还在医院治疗之中,已用医药费3万余元,全部是黄炳坤方支付,而肇事方朱树堂分文未付。根据受害的要求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办案民警要求朱树堂适当垫付部分医药费,是合理合法的。
目前,该事故正在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之中。在此,欢迎广大网友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批评、监督,同时也请理性、据实发表相关言论,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支持。
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4年2月12日
尊敬的交警同志: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负全责,另本起交通事故中属黄某人醉酒不清撞向朱某人摩托车而导致摔倒受伤,为什么需要我方负责任,请问是按哪条交通法规处理?
文中回复交警与黄某人不熟,我们也无法取证,但事故现场与处理过程中,黄某人父子多次叫嚣与交警很熟威胁朱某人。当然我们选择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是违法行为,不但要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要负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请交警大队的同志正确运用好法律。
如果有人执法犯法,必然没有好的下场。下一步等着瞧。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