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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白鹿洞镇长冲铺村以外嫁女为由不按国家政策分配征收款

邓高狭 问政单位:苏仙 2014-01-24 22:46:54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苏仙区白鹿洞镇长冲铺村株木山组的“纯女户和外嫁女”,我们在这片热土上土生土长了几十余年,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成长为人母,感谢党和政府对我们关爱。现我村土地被国家征收用于修路,村民在利益相冲突下,却以“村规民约”规定,不同意分配征地款给我们。他们的这种做法,违返了我国的基本宪法第四十八“男女平等”之规定,还是歧视妇女,剥夺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表现,且组上的决定不一视同仁,想分给谁就按国家政策办,不想分给谁,就按村规民约处理。具体的做法有:1、它村外嫁女到我组男方做媳妇几年时间,没有把户口迁入到我组(因其在她出生地享受了征地补偿分配),这次我组有了征地款,他媳妇又于征地的前一年迁户到我组。这种情况,组上都能同意分配给他;2、组上男同志离婚的,离了婚的女方都不在本组生活,更谈不上是本组的常住人口。但是,组上也同意只要他们有户口,就能享受这份征地款。这一点,他们就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给予分配。而我们这些纯女户和外嫁女的户口一直在组上没有迁出过,且分到了田地。但组上却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要按村规民约对待,还不被纳入村上的“有效户口”,不享受征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民主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决定,只有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有效,反之则无效。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同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曾与村组多次协商,希望我们的基层干部依法、依归分配,但没有效果。后来到相关部门请求解决问题,但结果还是协调无效,他们不但不依法依规维护我们妇女的合法权益,事后还多次劝说我们拿自己应有的权益去妥协让步,按农村的处理方法少数服从多数,他们把我们纯女户和外嫁女划为“有争议的”以后处理,而他们认为没有争议的可以先分配。这样的协调结果,让我们觉得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保障,有失公平。我们组里的这种做法损害了我们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基层政府机关在有明确法律规面前,却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有效的保证我们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是普通百姓,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因为像我们这样的弱势群体,根本没有办法跟他们抗衡,只能请求上级领导依法依规替我们主持公道,让我们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恳请领导关注一下这件事情并及时解决,万分谢谢!

株木山组(纯女户、外嫁女):邓红霞  雷亚萍  邓婵媛  邓高燕  邓杰  邓亚利  

邓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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