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们和上级领导:
大家新年好!我叫许方芝,湖南资兴人。联系电话:13808440983.
2006年8月11日,XX人(暂不提姓名)向资兴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为15万元人民币,XX人向资兴法院提供的抵押财产为两份共计票面价值10.2万元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2003版分红型)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单,资兴法院作出了“(2006)资诉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批准了XX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据本人查证,保险单不能作为抵押担保财产,本人一直就此事向资兴法院信访,请求资兴法院给个说法,资兴法院均置之不理,真是投诉无门,在此,请求律师们指点迷津或上级领导直接督查。本人掌握充份证据,请求热心人直接给你我联系,万分感谢!
求助人:许方芝
2014年1月24日于资兴
因殷双喜与杨传秋、丁江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依据申请人殷双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06)资诉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从杨传秋之弟杨广杯处查封、扣押了一台挖掘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07年10月2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殷双喜、案外人许方芝的执行和解协议,将该挖掘机执行处分完毕。2013年10月11日,案外人许方芝对作为执行标的的挖掘机提出执行异议,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听证审查,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资执异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许方芝的异议。
资兴市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