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郴化集团”)多批员工多次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各保险经办机构反映该单位拖欠工资以及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因投诉频繁、涉及人数众多,且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我局高度重视,于2013年12月5日安排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与市医疗保险处、市企业养老保险处一同到“郴化集团”实地了解相关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郴化集团”成立于1997年,原系国家大型一类化工企业,后通过改制成私营股份制企业,现旗下有湖南吐绿化工有限公司、郴州永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方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天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子公司。“郴化集团”现有在册缴纳社保员工798人,退休人员1026人,其中吐绿公司缴纳社保员工501人,退休人员411人;方舟公司缴纳社保员工229人,退休人员34人;天成公司缴纳社保员工36人,退休人员570人;“郴化集团”总部缴纳社保员工32人,退休人员11人。截至2013年11月,“郴化集团”共欠五项社会保险约为1799.37万元,其中吐绿公司1477.08万元、方舟公司251.86万元、天成公司43.5万元、公司总部26.93万元。另,吐绿公司2013年11、12月工资尚未发放,共计欠发工资约400余万元。现该单位决定依靠变卖货物、机器等资产来暂时发放员工部分工资,但剩余部分没有相应对策予以解决。
“郴化集团”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给员工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离岗人员离岗后想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新单位要帮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在原单位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导致现在无法缴纳;退休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因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对该单位作出停保处理,导致该单位员工尤其是患重病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不了医疗保险待遇,员工意见非常大,多次到人社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郴化集团”的违法行为属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该规定,市企业养老保险处已经对该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补缴,但“郴化集团”因经营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没有强制征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应对该单位处1799.37万元至5398.11万元的行政处罚,现该单位无力承担社会保险费用,我机关对其处罚并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该单位提出通过卖地、公司引进新的合作伙伴等方式来解决该问题.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0日
郴化集团董事长孙建相没钱给员工发工资,而他自已过年为什么有钱带别的女人去江西玩,并玩到初六才回,这一去不的好几万呀,政府为什么不把这样的贪官抓起来
“郴化集团”的违法行为属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该规定,市企业养老保险处已经对该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补缴,但“郴化集团”因经营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没有强制征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应对该单位处1799.37万元至5398.11万元的行政处罚,现该单位无力承担社会保险费用,我机关对其处罚并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该单位提出通过卖地、公司引进新的合作伙伴等方式来解决该问题.
强烈要求政府来管一管,应该规定最迟期限,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理应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