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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请求政府纠正高垅村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 报 告

雷林锋 问政单位:资兴 2014-01-18 15:01:57
  

强烈请求政府纠正高垅村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

报   告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滁口镇高垅村村民,长期以耕种为生,就在政府的征地工作中,我们也是持有支持、配合的态度。现征地工作告一段落,村委会就征地补偿款也制定了一套方案。就此分配方案,我们是提出异议和反对的。

1、             
征地是以2012年10月8日启动的,但土地不是一次性征完。

2、             
高垅村村委会在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12月26日,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召开任何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大会来告知村民的户口截止日期,更没有张贴过任何公告告知村民征地款分配的户口统计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

3、             
高垅村的征地时间是以2012年12月12日开始的,至今还没征收完全,就在召开村委会会议前,也就是2013年11月20日还征收了一部分土地。

4、             
如果以2012年10月8日为界,那么就会形成一个荒唐的局面,2012年10月8日之前出生的,2012年10月8日之后死亡的,此后的款项他也能分配,而2012年10月8日之后正常结婚和出生的小孩却无权分享,这等于剥夺了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力。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和因结婚迁入的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享有该分配权。

6、             
其父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参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其法定权利,且无论是计划生育内还是计划生育外的孩子,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7、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

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9、             
根据物权法63条: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其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政府撤消。另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宪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不得因为女子外嫁、离婚等情形给予不公平对待。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集体所有,未分配利益的村民作为高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应享有高垅村因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土地补偿分配的权力。而高垅村制定的规定中取消2012年10月8日之后结婚以及出生人口的利益分配权益,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为此事事关200多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政府认真对待,以保障我们这群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认为最佳的人口统计时间应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为准。谢谢!

 

此致

 

敬礼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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