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提供以下手续:
一、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离婚后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桂东县民政局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