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7年11月被招收为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合同工,2012年在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的竞聘上岗考试考核中取得了全额单位入编资格,在公示期间,因他人举报本人22年前有违法生育行为,而被县计生委取消入编资格。为此,特向上级部门咨询,希望能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帮助,万分感谢!
22年前的违法生育行为是否影响入编资格请咨询编制部门(编办)。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