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郴政办发〔2012〕20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每年仍需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所以该网民对“医疗保险费已经缴完”的理解有偏差。根据《郴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郴政发〔2000〕3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95号)的文件要求,对退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的工资基数由所属单位每年4月负责申报。退休职工个人帐户划拨与单位平均缴费基数挂钩,低于单位平均缴费基数的,按单位平均缴费基数和规定比例划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文件要求,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医疗费,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自付部分。医保个人帐户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设立,以单位为统筹管理对象,个人帐户的及时划拨取决于单位足额缴费,而不取决于医保经办机构。如果有些单位不能及时缴费,就会导致这些单位所有职工的个人帐户不能及时划入(包括退休职工)。由于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个人帐户资金主要来源于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部分)。如果在职职工暂时未缴纳医保费,退休职工的个人帐户资金划拨就受到影响,并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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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