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冶金实业公司地块拆迁工作的情况说明
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为总部设立于河北秦皇岛的某地产公司旗下子公司,因市委、市政协广东招商结缘郴州。当时获悉原冶金实业公司(以下称冶金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因资金瓶颈受阻,该公司所在地块严重的山体塌方和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部分建筑(该级别危房为最高级别危房,按相关规定不允许居住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无资金治理,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存在严重威胁,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隐患。2009年,应政府相关部门恳请,我司为支持企业改制、危房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向市财政提供无息借款,促进企业改制,稳定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情绪,为该企业的平稳改制过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在冶金公司的改制过程中,由其主管部门郴州市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行管办)清算组对冶金公司土地等遗留资产进行了清算处置,并由清算组与冶金公司地块全部53户住户签订了《拆迁安置合同》后,将该地块(【2010】DG49地块)通过郴州市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根据《郴土告字[2010]第49号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的相关约定,通过竞拍程序最终中标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依法取得与该土地捆绑挂牌的各项地面资产,并合法继承原冶金实业公司清算组与拆迁住户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相应权利及义务(见附件:郴土告字[2010]第49号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作为国有土地拍卖的前置条件,53户拆迁户已经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其合法性毋庸置疑。
2010年12月,我司通过合法招拍挂程序,作为原冶金实业公司地块的最高出价方,获得该地块的开发使用权。按照土地挂牌条件公告的约定,我公司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履行主体的合法性毋庸置疑,且我司在支付土地出让金后,依法获得了该地块所有地面资产(即原有老旧危房)的各项权利。
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相关条款,拆迁住户从项目中获得原住房产权面积1:1的毛坯房作为安置房,期间的过渡安置费按每月500元进行补偿。为响应国家对于和谐拆迁的号召,我司积极耐心与拆迁住户沟通,并于2011年3月召集全体拆迁住户召开协调会,会议上由拆迁住户选定代表列出的提议,我司考虑到改制企业职工经济现状,全部予以满足,并主动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进行了上调:
(1)返还住宅面积由1:1上调至1:1.15;
(2)过渡安置费由500元/月调整为1000元/月,并将24个月过渡安置费一次性发放;
(3)交房标准由毛坯房升级为装修房。
我司为广大安置住户主动提高的待遇部分累计核算增加成本近千万元,该补偿方式亦为当时郴州市同类项目中拆迁安置工作给出的最高补偿标准。会后,绝大多数拆迁住户普遍对我司积极姿态表示赞许,并迅速搬离了拆迁楼。
但现仍有四户住户,无视已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法条款,以诸多无理要求向我司讹取利益,拒绝履行协议,严重违约。期间,我司会同原冶金实业公司清算组以及郴州市冶金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等主管部门负责人,多次与上述住户协调沟通,听取其想法,但上述住户提出的各种刁钻要求:
拆迁户唐某男要求区别于其它拆迁户的额外补偿,并要求我公司安排其子的工作;
拆迁户刘某女要求区别于其他拆迁户的额外陆拾万元补偿,要求我项目的外墙砖工程及物业管理服务由其承接;
诸如此类远脱离《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框架的无理诉求不胜枚举。正由于部分意图讹取利益安置户的严重违约,导致我“万花冲1号”项目自2010年12月23日拍得土地后一年余时间迟迟无法开工,办公费用支出、各类违约金以及巨额的资金成本等,使我司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上述少数安置户违反拆迁协议的行为,也直接导致其余近五十户已搬离住户的返迁时间遭受影响,损害了绝大多数搬迁安置住户的利益。
2013年7月,拆迁户唐某男更是采用伪造多名安置户签名的联名信方式(令人发指的是唐某男伪造的签名更是有已离世的安置户)向郴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进行恶意投诉上访,是明显的意图通过伪造他人签名,从而来实现其个人的私利的卑劣行径,关于该安置户所反映的情况以及伪造材料讹取利益的行为我司均已向行管办及郴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进行举证陈述。
对于房屋拆除工作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工作方式的问题,我司亦特说明如下:
首先,该地块存在严重的地质滑坡隐患,相关主管部门曾多次下文要求尽快对该地块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和改造,从而避免出现滑坡泥石流给拆迁户的居住造成安全隐患。
其次,前文已述,作为土地拍卖中捆绑出让的地面资产,我司作为竞拍所得的业主方对其拥有不可争辩的所有权利,同时,我司已经多次张贴搬迁拆除通告,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再次,我司的拆除工作实施前,已取得了住建部门签发的《拆除施工许可证》,拆除过程中,对占用我司地面资产的未搬离资产,全程进行录像取证,程序完备,手续合法。
最后,我司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严格遵循合理合法原则,公司对内有严肃规定,面对安置户的过激行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曾有拆迁户刘某女,因拆迁条件未能达到其个人不合理要求,用刀背对我司副总经理陈某进行追砍,我司人员身受刀伤,却从未对其进行任何不合法的过激行为,该安置户因此事被人民路派出所行政拘留。我司作为一个招商引资进郴投资的外来企业,在开发本项目前从未与郴州有所接触,如在拆除工作的过程中有所谓黑社会行为,甘愿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但对于拆迁工作中少数拆迁户为达到个人私利毁谤我司,捏造杜撰我司所谓黑社会行为的恶意中伤,我司保留进一步向司法机关进行追诉的权力。
去年全年,由于郴州气候条件不佳等客观原因,我司的投资计划及开发进度已严重滞后。今年以来,天气条件极为适宜建设,我司的还建房施工速度也颇为喜人,目前还建安置房已全面结构封顶,内墙砌筑和门窗安装工程也即将完成,安置房马上将进入内装修阶段,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向住户还迁交房基本已无悬念。绝大多数的拆迁安置户与我司沟通过程中对我司的开发实力以及施工速度施工质量表示了极大的认可,开发商与原住户的关系也日渐融洽。
因此,为保证投资商的合法利益和正常开发投资经营,为保证其余五十余户对企业改制项目开发工作支持的住户按时分得房屋乔迁新居,我司恳请相关部门对少数拆迁户为一己私欲恶意干扰我司经营和毁谤中伤的行为进行阻止和依法处理,也恳请媒体新闻界同仁对所谓的投诉爆料进行核实及甄别,从而保证我司的开发投资能有一个正常良好的经营环境。
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为总部设立于河北秦皇岛的某地产公司旗下子公司,因市委、市政协广东招商结缘郴州。当时获悉原冶金实业公司(以下称冶金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因资金瓶颈受阻,该公司所在地块严重的山体塌方和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部分建筑(该级别危房为最高级别危房,按相关规定不允许居住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无资金治理,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存在严重威胁,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隐患。2009年,应政府相关部门恳请,我司为支持企业改制、危房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向市财政提供无息借款,促进企业改制,稳定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情绪,为该企业的平稳改制过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在冶金公司的改制过程中,由其主管部门郴州市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行管办)清算组对冶金公司土地等遗留资产进行了清算处置,并由清算组与冶金公司地块全部53户住户签订了《拆迁安置合同》后,将该地块(【2010】DG49地块)通过郴州市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根据《郴土告字[2010]第49号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的相关约定,通过竞拍程序最终中标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依法取得与该土地捆绑挂牌的各项地面资产,并合法继承原冶金实业公司清算组与拆迁住户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相应权利及义务(见附件:郴土告字[2010]第49号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作为国有土地拍卖的前置条件,53户拆迁户已经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其合法性毋庸置疑。
2010年12月,我司通过合法招拍挂程序,作为原冶金实业公司地块的最高出价方,获得该地块的开发使用权。按照土地挂牌条件公告的约定,我公司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履行主体的合法性毋庸置疑,且我司在支付土地出让金后,依法获得了该地块所有地面资产(即原有老旧危房)的各项权利。
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相关条款,拆迁住户从项目中获得原住房产权面积1:1的毛坯房作为安置房,期间的过渡安置费按每月500元进行补偿。为响应国家对于和谐拆迁的号召,我司积极耐心与拆迁住户沟通,并于2011年3月召集全体拆迁住户召开协调会,会议上由拆迁住户选定代表列出的提议,我司考虑到改制企业职工经济现状,全部予以满足,并主动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进行了上调:
(1)返还住宅面积由1:1上调至1:1.15;
(2)过渡安置费由500元/月调整为1000元/月,并将24个月过渡安置费一次性发放;
(3)交房标准由毛坯房升级为装修房。
我司为广大安置住户主动提高的待遇部分累计核算增加成本近千万元,该补偿方式亦为当时郴州市同类项目中拆迁安置工作给出的最高补偿标准。会后,绝大多数拆迁住户普遍对我司积极姿态表示赞许,并迅速搬离了拆迁楼。
但现仍有四户住户,无视已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法条款,以诸多无理要求向我司讹取利益,拒绝履行协议,严重违约。期间,我司会同原冶金实业公司清算组以及郴州市冶金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等主管部门负责人,多次与上述住户协调沟通,听取其想法,但上述住户提出的各种刁钻要求:
拆迁户唐某男要求区别于其它拆迁户的额外补偿,并要求我公司安排其子的工作;
拆迁户刘某女要求区别于其他拆迁户的额外陆拾万元补偿,要求我项目的外墙砖工程及物业管理服务由其承接;
诸如此类远脱离《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框架的无理诉求不胜枚举。正由于部分意图讹取利益安置户的严重违约,导致我“万花冲1号”项目自2010年12月23日拍得土地后一年余时间迟迟无法开工,办公费用支出、各类违约金以及巨额的资金成本等,使我司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上述少数安置户违反拆迁协议的行为,也直接导致其余近五十户已搬离住户的返迁时间遭受影响,损害了绝大多数搬迁安置住户的利益。
2013年7月,拆迁户唐某男更是采用伪造多名安置户签名的联名信方式(令人发指的是唐某男伪造的签名更是有已离世的安置户)向郴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进行恶意投诉上访,是明显的意图通过伪造他人签名,从而来实现其个人的私利的卑劣行径,关于该安置户所反映的情况以及伪造材料讹取利益的行为我司均已向行管办及郴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进行举证陈述。
对于房屋拆除工作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工作方式的问题,我司亦特说明如下:
首先,该地块存在严重的地质滑坡隐患,相关主管部门曾多次下文要求尽快对该地块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和改造,从而避免出现滑坡泥石流给拆迁户的居住造成安全隐患。
其次,前文已述,作为土地拍卖中捆绑出让的地面资产,我司作为竞拍所得的业主方对其拥有不可争辩的所有权利,同时,我司已经多次张贴搬迁拆除通告,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再次,我司的拆除工作实施前,已取得了住建部门签发的《拆除施工许可证》,拆除过程中,对占用我司地面资产的未搬离资产,全程进行录像取证,程序完备,手续合法。
最后,我司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严格遵循合理合法原则,公司对内有严肃规定,面对安置户的过激行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曾有拆迁户刘某女,因拆迁条件未能达到其个人不合理要求,用刀背对我司副总经理陈某进行追砍,我司人员身受刀伤,却从未对其进行任何不合法的过激行为,该安置户因此事被人民路派出所行政拘留。我司作为一个招商引资进郴投资的外来企业,在开发本项目前从未与郴州有所接触,如在拆除工作的过程中有所谓黑社会行为,甘愿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但对于拆迁工作中少数拆迁户为达到个人私利毁谤我司,捏造杜撰我司所谓黑社会行为的恶意中伤,我司保留进一步向司法机关进行追诉的权力。
去年全年,由于郴州气候条件不佳等客观原因,我司的投资计划及开发进度已严重滞后。今年以来,天气条件极为适宜建设,我司的还建房施工速度也颇为喜人,目前还建安置房已全面结构封顶,内墙砌筑和门窗安装工程也即将完成,安置房马上将进入内装修阶段,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向住户还迁交房基本已无悬念。绝大多数的拆迁安置户与我司沟通过程中对我司的开发实力以及施工速度施工质量表示了极大的认可,开发商与原住户的关系也日渐融洽。
因此,为保证投资商的合法利益和正常开发投资经营,为保证其余五十余户对企业改制项目开发工作支持的住户按时分得房屋乔迁新居,我司恳请相关部门对少数拆迁户为一己私欲恶意干扰我司经营和毁谤中伤的行为进行阻止和依法处理,也恳请媒体新闻界同仁对所谓的投诉爆料进行核实及甄别,从而保证我司的开发投资能有一个正常良好的经营环境。
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说实话,看了这帖,客观地说,开发商能做到如此亦属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