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费者付完钱后,与超市的买卖关系已经结束,消费者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因此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超市检查。如果超市再强制检查消费者所购商品,其实质是将消费者视为偷窃的“嫌疑人”,这无疑是对消费者品行和人格的侮辱。这起事件中,老人家被超市保安拦住,引来众人围观,对老人家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同时,超市保安将老人家拦住强行搜查顾客东西,事后不道歉,这种行为真是可恶。因此,超市已经侵害了老人家的名誉权。
我局接到贵网关于“嘉禾步步高超市强行搜查顾客东西不道歉”的交办件后,我局进行了调查落实。
9月2日,消费者李某到我局投诉称,当天上午到步步高超市购物后,在她离开超市出口约二十余米时,防损员赶来要求再次进行查验,超市的做法好像把自己当小偷,要求超市赔礼道歉。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开展调查,并调取当日监控记录。经核实,9月2日,消费者李某到步步高超市购物时,将在外面购买的二个粽子,放在出入口处请防损员看管。李某将所购物品在收银处付款后,将粽子和购买的物品装在一起,防损员对小票和物品进行核验后给予了放行。当李某离开出口约二十余米时,防损员以没来得及看清为由,要求再次核验李某所购物品,消费者认为防损员对其不信任,双方发生口角争执。
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防损员向消费者道歉,并给予200元的经济补偿,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嘉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