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被教育局辞退,至今半年多了。现请求主持公道:
(1)经济补偿金一分都没有。
工龄19年,就这样被辞退,没有一点补偿,不人性;
(2)失业保险也没有办下来。
2013年7月24日,发通知说“8月15日前,必须到失业保险站申报、审核”,8月9日又说:“还要再等通知”;
(3)以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一分都没退。
到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工作人员说“谭建军,没名字”;到湘永财务科查询,工作人员说“我们这里没底了,查不了!”
我不知道该说什么,我也不知道该找谁说去。我只是想问一下,若换位思考,若你是我,你会不会生气?!
会不会怒火中烧?!
这件事,我想找连同被辞退、解聘的108名教师,一起继续找领导,或者报纸、电视媒体,讨个说法。
现就谭建军提出的问题做具体答复:
1、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规定:“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我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已全部参加失业保险,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存在经济补偿。
2、关于失业保险问题:我局曾多次与县失业保险站、县财政局社保股衔接此项工作,并于2013年7月24日下发通知要求学校告知辞退、解聘人员,在辞退解聘后未再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8月15日前到县失业保险站登记、审核。因教育系统这一群体较大,为便于工作,县失业保险站要求在测算出具体数据后,由我局统一造册申报。故此事延后,我局工作人员也就此事向当事人作了解释。
3、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经了解,湘永煤矿破产后,学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工资差额一并退还给了教职工。湘永学校 2006年元月移交县政府管理,在岗教职工2006年—2011年工资由县财政局企业股发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个人部分一并代扣代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关于“在职职工”的认定:“ 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谭建军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属于“在岗职工”范畴,因此,停薪留职期间不能享受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永兴县教育局
2013年8月26日
不是说教书不好吗?你被辞退了应该高兴啊。
我知道了,打工累死人了,一天10多个小时,又没有休息。还是教书好,一天就2节课,有2个假期,还有星期六和星期天,拿的是国家的财政工资,又体面。
谭建军,原系湘永学校教师,因停薪留职到期不愿返岗上班,2012年10月被我局辞退、解聘。教育系统同年辞职或辞退、解聘不在岗国家工作人员共有108人。为保障这批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局及时将辞退、解聘文件送达县失业保险站,并从教育公文系统下发到相关学校,要求学校送达当事人。
现就谭建军提出的问题做具体答复:
1、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规定:“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我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已全部参加失业保险,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存在经济补偿。
2、关于失业保险问题:我局曾多次与县失业保险站、县财政局社保股衔接此项工作,并于2013年7月24日下发通知要求学校告知辞退、解聘人员,在辞退解聘后未再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8月15日前到县失业保险站登记、审核。因教育系统这一群体较大,为便于工作,县失业保险站要求在测算出具体数据后,由我局统一造册申报。故此事延后,我局工作人员也就此事向当事人作了解释。
3、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经了解,湘永煤矿破产后,学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工资差额一并退还给了教职工。湘永学校 2006年元月移交县政府管理,在岗教职工2006年—2011年工资由县财政局企业股发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个人部分一并代扣代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关于“在职职工”的认定:“ 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谭建军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属于“在岗职工”范畴,因此,停薪留职期间不能享受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永兴县教育局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