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桂东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站集体合同制的公路养护代表工,15—30年工龄的有23人,分别在各乡镇工班进行公路养护工作,因实行燃油税费改革,于2009年12月全部解雇。由于以前交通局公路管理站未给我们各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也没给我们交纳养老保险。
局站对我们规定每人每月22个以上工作日,大家都能积极完成公路养护任务,并受到市局的奖励。我们虽然无个人书面合同,这是交通局公路管理站工作法规的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证明我们完全属于交通局公路站的无限期的养路工,应受到劳动法律保护的。
但现在已被解雇了,年龄也五六十岁了,生活没有保障,对应该发的一点养老保险金补偿也一直未得到,所以我们恳请上级政府部门拿出合理的方案给予处理此事,使我们在改革与和谐社会中生活得更有保障、更加幸福!
交通局公路管理站各工班老龄养路工代表
郭垂芳 15973524091 叶明瑞 15073514903
李声扬 15074177249 黄光州 15074163138
关于无限期合同工领不到养老保险金问题的回复
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收到郴州新闻网《民情直通车》栏目中网民反映:关于公路养护农民代表工领不到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此前,我局多次热情接待,做了许多解释工作,宣讲了相关政策,在改制过程中站在公路养护农民代表工的角度,已经按照政策考虑了相关补偿并已支付到位。对于郭垂芳等人领不到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我局经过多方了解情况,咨询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现行“补缴养老金问题”的有关政策,郭垂芳等公路养护农民代表工反映的情况可依照以下两种情形参保:
(一)具有城镇户口且至1995年有3年以上工龄者,可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8号)号文件参加城镇小集体养老保险。按上年度全省人平收入及缴费标准计算,个人一次性补缴养老金3万余元,至退休年龄每月可领取生活费410元左右。
(二)农村户口者,可参照《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上年度全省人平收入及缴费标准计算,个人一次性补缴养老金7.9万元,至退休年龄每月可领取生活费600元左右。
郭垂芳等人如愿意参保,可带齐户口本、身份证、每年任意一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等资料直接到县养老保险中心办理,我局以及相关部门可热忱提供服务并出具有效证明。
桂东县交通运输局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