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如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却以保险是学校购买的不与学生个体发生关系为由拒绝与学生家长洽谈,也推卸责任说我女是其他原因死亡的而拒赔;后来我们还找了保险行业协会,他们和保险公司的说法一致,不受理我们的事情,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湘南中学也是例行公事般的对待我们。我们无路可走了,只有恳请有关部门为我们主持公道,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
一位 可怜的妈妈:李艳玲
致雷蕾父母及社会公众的一封信
雷蕾父母及广大社会公众:
你们好!
失去孩子的哀痛之心我们感同身受,也能理解就此提出的一些要求,但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雷蕾的死亡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作为保险人,我们只能表示人道主义的同情。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请给予理解和支持。
一、事发基本情况
2012年5月27日,湘南中学(苏仙预科学校)206班雷蕾同学因呼吸、心跳骤停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学校在我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5月31日18时,学校肖丽娜老师向我公司95518报案。
二、调查核实情况
接报案后,我公司查勘人员及时对案件展开调查:
1、经到抢救医院了解核实:雷蕾于2012年5月27日22:42被120救护车送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属于心源性猝死,经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抢救无效于23:14时被宣告死亡。
2、经走访相关知情人了解核实:2012年5月27日(星期日),湘南中学照例放假半天,供学生自由活动。18时许,206班雷蕾同学在家中吃完晚饭后,按时赶到学校参加晚自习,课间休息时上了一次卫生间,之后继续正常回到教室自习,直到晚上21:50下自习。下自习课后,雷蕾与同班同学周华香一起从教室回二栋的宿舍,在走到宿舍四楼楼道过程中,雷蕾突然不说话,身体向后倒下,一边的周华香同学及时把她扶住,并在赵咏荔等其他同学帮助下,将雷蕾扶到2413号寝室的12号床上。随后赵咏荔同学打电话(记录时间为21:55分)通知班主任曹武胜老师,曹武胜老师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2413寝室,查看雷蕾躺在床上,嘴唇发紫,眼睛发白,摸她的手感觉冰凉,感觉雷蕾病情严重,于是立即拨打120(21:59)请求抢救,同时,让其他同学迅速联系雷蕾家长。当晚22:25,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20救护人员赶到2413寝室进行抢救,抢救10分钟后,因病情严重,抢救医生将雷蕾转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抢救,23:14分,雷蕾经医护人员极力抢救仍无效死亡,院方出具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
3、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即学校)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此案是由于雷蕾突发疾病而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三、后续处理情况
2012年6月30日,因学校与家长双方僵持不下,学校出于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考虑,与雷蕾家长达成赔偿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赔偿167000元处理了结,并已支付到位(家长签属领条)。2012年9月26日,学校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向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因本案系学生突发疾病引起死亡,非学校原因造成,不属于校方责任险赔偿范围,但鉴于学校已经支付了赔偿金,同时也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经协商,我公司向学校支付了20000元捐助款。
保险事宜处理完毕后,雷蕾家长先后多次找到我公司,公司领导、理赔及相关承保人员对案件相当重视,向家长进行了耐心解释和友好沟通,告知保险条款、赔偿程序及事宜,但没有得到雷蕾家长的认可。后又投诉到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我公司对此事又再次做出了慎重解释和沟通。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站在被保险人的方面争取利益,但此事经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才没有受理。
我公司真诚地建议雷蕾父母,如果实在没有办法理解和相信我们,认为是我们是惜赔、不赔,家长可以就此事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由法院进行公正判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分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郴州市教育部门和保险行业主管单位金融证券办都应当引起重视,防微杜渐,让悲剧不再发生,也不要让受害者家属太伤心了
致雷蕾父母及社会公众的一封信
雷蕾父母及广大社会公众:
你们好!
失去孩子的哀痛之心我们感同身受,也能理解就此提出的一些要求,但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雷蕾的死亡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作为保险人,我们只能表示人道主义的同情。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请给予理解和支持。
一、事发基本情况
2012年5月27日,湘南中学(苏仙预科学校)206班雷蕾同学因呼吸、心跳骤停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学校在我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5月31日18时,学校肖丽娜老师向我公司95518报案。
二、调查核实情况
接报案后,我公司查勘人员及时对案件展开调查:
1、经到抢救医院了解核实:雷蕾于2012年5月27日22:42被120救护车送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属于心源性猝死,经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抢救无效于23:14时被宣告死亡。
2、经走访相关知情人了解核实:2012年5月27日(星期日),湘南中学照例放假半天,供学生自由活动。18时许,206班雷蕾同学在家中吃完晚饭后,按时赶到学校参加晚自习,课间休息时上了一次卫生间,之后继续正常回到教室自习,直到晚上21:50下自习。下自习课后,雷蕾与同班同学周华香一起从教室回二栋的宿舍,在走到宿舍四楼楼道过程中,雷蕾突然不说话,身体向后倒下,一边的周华香同学及时把她扶住,并在赵咏荔等其他同学帮助下,将雷蕾扶到2413号寝室的12号床上。随后赵咏荔同学打电话(记录时间为21:55分)通知班主任曹武胜老师,曹武胜老师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2413寝室,查看雷蕾躺在床上,嘴唇发紫,眼睛发白,摸她的手感觉冰凉,感觉雷蕾病情严重,于是立即拨打120(21:59)请求抢救,同时,让其他同学迅速联系雷蕾家长。当晚22:25,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20救护人员赶到2413寝室进行抢救,抢救10分钟后,因病情严重,抢救医生将雷蕾转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抢救,23:14分,雷蕾经医护人员极力抢救仍无效死亡,院方出具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
3、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即学校)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此案是由于雷蕾突发疾病而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三、后续处理情况
2012年6月30日,因学校与家长双方僵持不下,学校出于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考虑,与雷蕾家长达成赔偿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赔偿167000元处理了结,并已支付到位(家长签属领条)。2012年9月26日,学校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向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因本案系学生突发疾病引起死亡,非学校原因造成,不属于校方责任险赔偿范围,但鉴于学校已经支付了赔偿金,同时也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经协商,我公司向学校支付了20000元捐助款。
保险事宜处理完毕后,雷蕾家长先后多次找到我公司,公司领导、理赔及相关承保人员对案件相当重视,向家长进行了耐心解释和友好沟通,告知保险条款、赔偿程序及事宜,但没有得到雷蕾家长的认可。后又投诉到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我公司对此事又再次做出了慎重解释和沟通。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站在被保险人的方面争取利益,但此事经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才没有受理。
我公司真诚地建议雷蕾父母,如果实在没有办法理解和相信我们,认为是我们是惜赔、不赔,家长可以就此事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由法院进行公正判决。
附:
死者家长领取学校赔偿证明及死者同学的谈话证明。
(考虑到雷蕾父母的感受,我公司不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如有疑问,可到我公司了解情况、调阅案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分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其实大家都应该想想自己该什么办,到底是谁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不该人家承担的责任,硬是要人家承担,人家会承担吗?什么事也的凭心自问呀,不要一味的去指责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