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仙区黑法官雷北翔全程包办操作案件、非法立案、虚构证据、勾结社会混混拒绝开庭进行庭外高额敲诈勒索、企图私分诈骗黑钱七倍高额利润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以做点小生意为生。今年四月份,一名湘潭籍男曹启明(身份证号码430303195302121018,身份证上地址是: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新月村曹家湾52号附2号)主动找到我,想租我位于郴州市苏仙区市委对面的门面做生意。由于我的子女均在长沙,确实无心做生意。所以双方达成门面出租协议,租期一年,从4月1日开始,先交两个月租金(比原租金多交200元)。店内原有生活设施和货物(电脑、空调、床、热水器等)由于暂时无处搬迁和存放,暂时放在店内供其使用。由于只是出租关系。我的家政信息中心(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全部带走。
社会诈骗犯盗卖物资伪造公章 骗取混混工作押金?
不想,湘潭男曹启明却是一个诈骗惯犯,一个月后,不但拖欠我的门面租金、水电费,他还伪造我的公章,打着我的家政信息中心牌子进行诈骗。同时,据两名无业人员自称受害者陌生男王志昂(后查清名叫王志昂,男,身份证号码:430402196202173017,住郴州市苏仙北路1号(地址为假地址),社会混混)和彭女士(后来查到名字叫彭梅艳,女,身份证号码:432823196311276547,1963年11月27日生,永兴县马田镇人,无业人员)反映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曹启明聘用他们两个都当了经理,收取每人2000元钱和1500元钱押金,承诺给予远远高于郴州最高工资的基本工资2000元。而且社会无业人员彭艳梅还自称与我是老乡非常熟悉,但是整个案件从头到尾,从彭艳梅自称看过我与曹启明出租协议(不是授权协议)到当上我个体家政信息中心经理(未经我作为法人代表授权)到曹启明诈骗犯逃跑为止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彭艳梅没有向我透露过任何一丝一毫消息。
同时,曹启明还拖欠两个月门面租金、水电费和盗卖我存在店内的物资,造成我损失巨大。(价值六千元钱的货物被曹启明卖掉,一台收音机也被盗,电脑里面的内存条、硬盘被盗)
社会无业人员拒绝配合公安局立案 冒充法官进行二次敲诈
5月15日、5月20日,我在长沙分别接到女彭艳梅和陌生男王志昂的电话声称自己被骗押金1500元钱和2000元钱。当时,我和儿女都以为是社会上的人想下套把我骗回家去诈钱。因为在我们郴州交纳几千元押金的事情根本不可能发生(就算如彭艳梅和王志昂所说,作为处罚也应该是从工资里面扣除),但是,我多次非常明确地告诉他们,如果是真实情况,要赶紧拿上证据材料报案抓人。
拒绝配合公安局立案调查拒交证据 恐吓威胁进行敲诈
随后,彭艳梅和王志昂多次在苏仙派出所以诈骗案报警立案并做笔录。我5月25日约好赶回郴州,三人26日去苏仙派出所报案。受理案件的罗所长查看我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后,发现彭艳梅和王志昂协议收据上所盖公章均是假章。令人困惑的是,女彭艳梅和男王志昂都反映说看过我和曹启明签的租房合同,在明知曹启明是租我门面、没有取得授权,门面所有关于我信息服务中心的广告也全部被曹启明撕毁没有再进行宣传的情况下,他们还跟曹启明一起自封经理打着我信息中心的名义开展业务骗取他人钱财。由于女彭艳梅和男王志昂之前报过案,罗所长要女彭艳梅和男王志昂第二天到苏仙派出所找到当时接警办案的警官,联系湘潭市公安局一起联手网上追逃抓捕诈骗嫌疑人曹启明。然而,第二天我打电话给女彭艳梅和男王志昂一起去派出所时,他们都拒接电话,不肯去报案!而是要我赔偿他们所有损失。并进行恐吓威胁。罗所长告诉他们,我作为法人代表,女彭艳梅和男王志昂不经过我同意就自称中心经理,交钱也不经过我,交给一个与我公司不相关伪造公章的人,打官司立案不起也是打不赢的。我被曹启明拖欠租金、盗取财物,也是无辜受害者!可是女彭艳梅和男王志昂却总是想从我身上搞钱,放着所谓的诈骗他们押金的犯罪嫌疑人曹启明不抓不报案,却总是威胁骚扰我。他们的行为匪夷所思,我开始怀疑他们的真实阴险目的!
内外勾结被害人起诉恐吓敲诈被害人 冒充法官进行敲诈
几天后,女彭艳梅和男王志昂花钱找到关系竟然真的将我起诉到法院,企图蒙蔽法院,通过恶意诉讼的手段达到敲诈我,男王志昂还冒充苏仙区法院法官给我和儿女发威胁短信,当我儿子回电话问他是谁时,他竟然理直气壮地说是苏仙区法院的法官。我儿子继续追问他是哪个法官,叫什么名字!男王志昂才路出马脚,承认自己不是法官。
彭艳梅和王志昂均自称被骗1500元钱和2000元钱押金,却无法提供证人,只有加盖假章的协议和收条。自称招聘了60多人,却无法提供名单和工人的联系方式。企图虚构事实和数额进行高额诈骗。
彭艳梅还非常神气地说,我们打这个官司找了关系,只给法院交了几十元钱。他们都打着低成本高利润地进行诈骗的如意算盘。
为了达到敲诈勒索我的目的,女彭艳梅和男王志昂以下三滥的手段造谣中伤,虚构事实,到处贴大字报污蔑我。而且每天都在我门面大门上贴上诽谤字条。我苦于长沙有事,无暇应付他们。
知法犯法违法立案 要求依法驳回起诉遭到黑法官雷北翔勾结报复
我们咨询了很多律师和法院领导,包括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循仲裁先置原则,先在劳动局进行仲裁。但是苏仙区法院却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是违法违规操作。
随后,我和儿子前往苏仙区法院向审判法官雷北翔和纪检龙组长反映汇报情况,要求驳回起诉。不想黑法官雷北翔竟然迅速将我儿子递给其的名片交给王志昂,唆使和指使其在不停打电话到我儿子单位虚构事实进行恶意诽谤和告状,污蔑我儿子恐吓威胁法院,将案件的重点转移到庭外。然而,法院纪检龙组长却表示法院并不认为我儿子对法院有进行威胁恐吓!——并表示王志昂不能代表法院!为了避免给我儿子我的代理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攻击,我只好另请律师。黑法官雷北翔的幕后策划实际上剥夺了我的合法权利,代理人资格被严重剥夺!
王志昂在向我儿子单位进行多达十多次恶意投诉的时候,多次表示苏仙区法院某领导(暗指黑法官雷北翔)对我和我儿子的投诉反映行为非常恼火,但是自己有问题不干净,不好出面,只有要王志昂来告状,以达到不打官司就能够拿到并瓜分不义之财的目的。王志昂表示,自己作为一个社会混混,反正没工作,就算诬告也不怕被追究责任。他只打电话进行诬告,最多浪费几元钱电话费。王志昂还说,现在当官的没有一个干净的,都是些贪官(暗指黑法官雷北翔和他的利益黑幕)。王志昂在黑法官雷北翔的唆使和指挥下,互相勾结不停地打我儿子单位湖南、北京领导电话进行骚扰,并颠倒黑白,混淆法律关系,向我儿子单位领导提出要我儿子拿钱解决的无理要求。企图进行高额敲诈分赃!
在2013年7月15日三点准时开庭时间一个多小时以后,王志昂拒绝到庭并向我的亲属表示,必须拿出高达几倍的诉讼标的几万元钱赔偿其损失。整个案件按照没有证言的押金3500元,虚构的工人数量60多人,业务提成3000元,计算总共才只有六千多远。黑法官雷北翔勾结王志昂敲诈金额达到实际虚构数额的六七倍。
黑法官雷北翔被买通勾结敲诈六七倍 违法全程包办操作案件策划敲诈企图分赃
我得知黑法官雷北翔与社会混混王志昂互相勾结敲诈以后,通过多种途径向法院和检察院领导反映,检察院领导找到黑法官雷北翔谈话,要其做混混王志昂的工作,不要牵连无辜到处诬告,认真把官司打好。黑法官雷北翔却当面一套背面一套,为了分得高额利润,继续充当幕后军师指使王志昂继续告假状!其纵容勾结敲诈贪图利益的险恶用心可见一斑!
我们多次要求与王志昂有利益关系、显失公正、与被告人多次发生冲突、对王志昂进行偏袒保护和全程服务的黑法官雷北翔回避,但黑法官雷北翔仍然仍然置之不理。拒绝一切请求。仍然盛气凌人充当起社会混混保护伞,协助王志昂进行敲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没有正当理由超出法院一个半小时不到庭应该按照撤诉处理。
2013年7月15日,黑法官雷北翔竟然在离送达通知书规定的3点钟一个多小时后4点半左右,两名原告均不到庭,到处诬告庭外敲诈失败的情况下,继续袒护,要求我(被告)接受其安排,下次再安排开庭时间。
我的一个亲戚前往跟王志昂沟通和以前在多种情况下,王志昂均透露,他对我的代理人(我的儿子)进行恶意举报和诬告的主意都是雷北翔所指使和策划的!所以他不怕!官司如果开庭必然败诉,不能开庭。如果黑法官能够在法庭之外帮王志昂诈取我的钱财。事成之后,如果能够得到不义之财几万元钱,他还要感谢黑法官雷北翔。
雷北翔身为一名法官,竟然视法律为儿戏,自己一人操纵!利用法院为诈骗犯王志昂等社会混混敲诈勒索充当狗腿子和马仔。公然为非法进行进行全程服务!实乃郴州市所有法官一大耻辱,是郴州市法院的害群之马!
我请教郴州某法院领导时,他们对黑法官雷北翔的可耻行径非常愤慨,支持我拒绝接受黑法官雷北翔的绑架式安排。举报其违法违规操纵法院的罪恶渎职行为,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撤诉处理。揭露黑法官雷北翔继续敲诈的伎俩和阴谋的圈套。
举报人: 下岗工人李女士 18975519460、15575740389、15873150123
一、立案情况:
2013年5月29日,原告王志昂、彭梅艳分别到我院起诉郴州市鸿福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下称鸿福服务中心)及李水英,要求两被告退还工作押金并支付工资、招工提成等各项费用6500元和4500元,同时王志昂、彭梅艳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2、郴州市苏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不受字第8、9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3、鸿福服务中心企业注册登记资料;4、鸿福服务中心与王志昂、彭梅艳签订的《聘请协议》;5、工作押金收据二份;6、鸿福服务中心广告单。我院立案庭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认为原告王志昂、彭梅艳诉鸿服务中心及李水英劳动争议两案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予以立案,所以不存在违法违规操纵立案的情况。
二、审理情况:
受理案件后,我院立案庭采取随机分案的方式于2013年6月3日将两案的案卷分配给民一庭办理,民一庭电话通知李水英领取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李水英拒绝领取法律文书,并不再接听法院电话。6月13日,王志昂、彭梅艳告知法庭李水英回到了郴州,民一庭雷北翔等4名法官立即于当天下午来到鸿福服务中心找到李水英,向其介绍情况以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李水英与其子李伟通话后拒绝签收。雷北翔法官等人又积极做李水英思想工作,但李水英仍然不肯签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法庭决定留置送达,将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留置在李水英开办的鸿福服务中心的桌子上,并拍照记录留置送达的全过程。
6月19日,李水英与其子李伟到民一庭提交答辩状,并递交李伟名片一张,雷北翔法官看后将名片附在案卷中保存。当天下午,法庭通知当事人核查证据,书记员将案卷拿出核对证据时,王志昂曾翻看案卷中李伟的名片,名片上记载了李伟的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6月26日,李水英称王志昂按照她儿子名片上的信息,打电话给李伟工作单位到处发布谣言,对其产生了负面影响,要求查看名片是否还在法院。民一庭书记员向李水英出示了李伟的名片,李水英随即将名片夺走,称名片不能保存在法院,并提交了一份《申请法官雷北翔回避申请书》。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了不信任感,为了保障案件顺利审理,雷北翔法官自行回避,合议庭成员变更为胡红锋法官(承办人)、曾郴卉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胡贵成。
7月15日下午15时李水英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但两案原告王志昂、彭梅艳未准时到庭,书记员电话联系两原告,两原告均称已在来法院的途中,由于堵车无法准时到庭,法庭将情况告知了李水英。下午15时45分王志昂到达法院,合议庭决定对王志昂诉李水英一案先行开庭,法庭核查当事人情况时,李水英要求申请两个证人出庭,法庭告知申请证人出庭要写一份证人出庭申请书且证人不能参加旁听,李水英便站起来说原告还有一个人没有到庭,这庭我也就不开了。法庭向李水英解释两件案件是分开审理的,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但李水英不听解释也不肯参加庭审。下午16时彭梅艳赶到法院,此时法庭仍在做李水英思想工作,但李水英声称自己已经向市级有关领导汇报了,领导讲这种情况要按撤诉处理,之后又要求下次再开庭,说完就走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但两案原告均表示由于堵车无法准时到庭,但一定会赶到法院参加庭审。法庭考虑到此案即便可以按撤诉处理,但两原告还是有权另行起诉,此案的社会矛盾仍未解决,本着从定纷止争的角度出发,法庭决定两案另行择期开庭。
苏仙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8日
网友:王勇128 时间:2013-7-16 19:59:35 雷北翔五里牌的人 他老家盖房子很多 所有建筑材料 都不花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