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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失地农民为何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风扇加空调 问政单位:永兴 2013-07-02 17:43:24
 

事发地: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塘下村新屋组

时间:2013年

事情概况:

我组2003年上报土地60亩,2012年底被征收土地30多亩,现仅20多亩,现人口120余人,人均土地少于0.3亩。

按照2012年《永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第九条  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公告之日起(本文件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从2009年1月1日起,下同),本人自愿,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被征地农民参保时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被征地农民享受5年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缴费基数的12%,补贴年限内个人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8%缴费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招用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10%,每招用一名被征地农民工补贴期限为5年。

第十条  对男性年满46周岁,女性年满41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允许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其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时,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与以后继续缴费的年限相加后达到15年。缴费的起算时间不能早于我县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的时间。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社会(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全省规定的同期缴费比例。可以根据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一次性享受1—5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每名被征地农民每年的补贴金额为其参保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的12%。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再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二条  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生活保障。按每年6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养老生活保障费的,可按不低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原则领取养老生活保障金,我县暂定为180元/月;本人不愿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的,按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原则领取养老生活保障金,我县暂定为100元/月。养老生活保障金标准随着农村低保和城镇居民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记入个人帐户,并直接由被征地农民本人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本息余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三条  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本人不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达到供养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第十二条的规定,按月领取养老生活保障金。

第十四条  在实施本办法前已由民政部门纳入城镇低保的失地农民可由本人自愿选择维持原城镇低保或转入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一经选定,中途不再更改。符合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但现今我们无法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镇里给的答复是永兴县失地农民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更不能和其它县城相比,

《办法》成了一纸空文!!!文件成了粉饰太平的材料!

永兴县是否比其它县城特殊些?

我们该怎么办?村里老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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