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平解决我母亲水库移民待遇的请示
北湖区人民政府:
我母亲陈贝英,1956年1月8日,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板田脚村4组村民。1974至1983年期间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板田脚村妇女主任兼团支部书记。我母亲于1983年结婚,因与我父亲感情不和于1999年离婚,期间育有一子一女。离异后为了正常生活,经板田脚村4组一半以上的村民签字同意接收落户,我母亲的户口于2003年7月迁回原籍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板田脚村4组。而上级政府确定修建江源水库的时间为2005年,我母亲户籍2年前(即2003年7月10日)已迁入板田脚村4组(现江源水库拆迁库区),且至今一直单身未婚在外打工。
作为石盖塘镇板田脚村4组正式的合法的村民,我母亲应该享受水库移民的所有政策待遇,而石盖塘镇板田脚村4组在移民资金补助、安置房屋基地等所有的移民待遇都没有给我母亲,非法剥夺了我母亲应有权利,致使我母亲年近六旬却居无定所,只能靠打临时工的微薄收入维持生计。此前我母亲按照正常程序找组、村、镇及区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负责人均口头承诺不会克扣我母亲应有的待遇,身为党员我母亲相信了组织。
我母亲原本就是一个人孤单生活,而最终我母亲作为合法村民应有的待遇却被非法剥夺,精神倍受打击,神智混乱、精神崩溃,现已住院,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见附件一)。
为此,特向区政府请示,请求公平解决我母亲移民正常待遇问题。
妥否,请批示。
早在2013年5月10日,我镇收到关于板田脚村四组村民鲁君强反映未享受江源水库任何分配一事后,就已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调查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积极协调,之前已给对该村民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将情况再次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板田脚村该村民,陈贝英,女,嫁至湖南省湘潭县,于2003年7月10日,因为离婚,将户口回迁至我镇板田脚村四组。回迁后在四组并无私有房产,而且该村民户口回迁后并未享受有组集体田、土、山承包及集体财产分配。
二、处理措施
(一)石盖塘镇于2013年5月10日迅速召开党政领导碰头会,明确专人进行负责跟踪调查,5月13日,及时组织板田脚驻村干部、村干部、组干部等5人召开了会议,调查了解详细情况。
(二)要求镇负责江源水库项目分管领导,对江源水库分配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查找梳理。
(三)积极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听取其意见建议,把处理措施和江源水库有关文件告知,并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大局稳定。
三、调查结果
(一)陈贝英的户口已于2003年迁入石盖塘镇板田脚村四组,2005年启动江源水库项目之后至今,该村民户口一直存在于板田脚村四组。
(二)但是从2003年回迁至今,其所在村组并未分配任何土地给她耕种,村里分配两次集体收入的时候也未分钱给她,镇里办理失地农业保险、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惠农政策补贴的时候,也并未将其包括在内。
(三)所以从2003年至今,板田脚村四组仅认可了陈贝英的户口落在该村组,但未让她与其他板田脚村四组村民承担同样的义务,享受同等权利,即并未从事实意义上承认其为板田脚村四组村民。
(四)根据《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07]2号)有关条款规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人口必须是取得土地经营权,或者享有(或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人口。由于陈贝英没有取得本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该村组的“空挂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板田脚村四组村民,故不能享受移民相关待遇。
(五)区江源水库移民工作组已表示,如果陈贝英取得了本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成为了事实意义上的板田脚村四组村民,可以随时将其补登为移民人口。
石盖塘镇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