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镇居民医保生育报账政策目前执行的是“郴人社发【2011】32号文件,关于执行201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9〕71号)精神,我市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今年按如下标准执行:住院分娩平产补助600元,有指征的剖宫产补助1000元。同时,每多1胎增加补助100元。
所以如果您是我县参保居民,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就可以按照此政策享受对应医疗待遇。
报账所需资料:住院发票、出院证、费用总清单、居民医保参保手册、生育证、出生证明(均为原件),其中生育证和出生证明还需提供复印件存档,原件核实后退回(如有疑问可致电0735-6620129咨询)。
关于您在帖子中提到的生育居民老公必须参保生育保险女方才能报账的情况,可能是工作人员在进行政策解释说明时不够细致,造成了您对政策的误解,在此对您表示歉意。
十分感谢您对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支持,也欢迎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服务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嘉禾县城镇居民医保管理中心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