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使用液化汽的人不管你去问哪个,都是感觉无话可说:
第一:原技术监督局彭真真在的时候将我们新买的液化气钢瓶由汽站低价收购,然后交押金向液化汽供应商租瓶,按月付租金,等租金到了期,换一张押金收据,重交押金,如到期了,又交押金,这样等于自已花钱租用自已的液化汽瓶,这种操作方式,全国还能找出第二个县吗?技术监督局从中不管个人还是单位得了多少好处?天知道?
第二:由于是租瓶,家里要换液化汽了打一个电话,叫人送来,送来的汽体等用不了几天,特别是气温你的时候,去摇还要一半以上,就是不管是做饭还是洗澡就是打火不起了,里面是什么,我是看不到,据说他们从不清瓶,我也曾叫朋友的车去加过汽,不叫他们清瓶,就不会清,里面的水份一样是钱!
第三,郴州的价全比桂东的低得多,当然桂东加点运费是可以,但郴州的汽是15公斤,桂东的是12公斤,这么多年了,没有一个部门去管,受害的是桂东人民。
请桂东县政府出来管一管了,政府不要只会做表面文章,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如果还是没人管能打12345吗?
关于桂东县液化气站管理和价格等相关的回复
网民反映桂东县液化气站存在诸多问题一事,我局对此事高度重视,接到督办函后,于2013年4月24日,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对所举报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对所反应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原技术监督局将新买的液化气钢瓶由汽站低价收购,然后要居民交押金向液化汽供应商租瓶,按月付租金问题。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各类气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进行整顿治理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1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郴政办电〔2003〕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达了《关于开展全县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64号)文,文件中做出了产权改革一事的明确要求,根据自愿原则,气瓶充装单位通过适当方式(折价或协议收购等)拥有气瓶产权,实现气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合格的包装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此项产权工作是由县液化气站负责实施,我局从未参与,也不允许工作人员干预介入。从2004年1月1日后液化气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实现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工作模式,气瓶产权转移的实质,是安全责任主体的统一和明确。气瓶产权转移和托管的概念是《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提出的,气瓶的产权改革是建立一种气瓶长效安全管理模式的需要。充装单位拥有气瓶的产权并对自有气瓶的安全负责也是符合国际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的。气瓶产权转移后,充装单位就成为使用单位,只能收取押金,并承诺退瓶时全额退押金。充装站提供的气瓶是一种定量包装物,包装物发生的费用理应由气体这种商品的提供者负担,收取押金的理由是包装物非一次性使用,回收使用必须用押金担保,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充装站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换液化汽未抽残液(清瓶)的问题。我局派出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充装站有完善的抽残工艺设施,具备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并严格按照抽残有关规定执行。液化气瓶残液是指气瓶使用后在瓶内留下的烃类和水份,此类烃虽可燃但不易挥发。如果残液过多,将影响液化气的实际使用量。根据《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瓶内液化气残液重量允许标准不得大于1公斤,当超过1公斤时,销售单位应负责处理残液。我局将每年组织不定期对液化气计量问题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短斤缺两现象,定会按规定查处。如果市民认为瓶内残液过多,可以要求各充装站工作人员先处理后充装。
(三)关于液化气价格问题。液化气销售价格是根据国家现行价格政策,在液化气购进价格基础上,加实际合理运杂费、税金和综合差价确定。由于我县地处偏远,运输条件较差,运费相对更高(郴州用火车罐车运入费用更低),因此核定的销售价格也要略高于其他地区。加上我县液化气消费量小,每进一次货要更长时间才能销完,其他地方在用已经降低了价格的气时,而我县进价相对较高的液化气还没销售完,这种“时间差”影响使企业经营成本更高,也是我县液化气价格相对偏高的原因之一。为保障供应,稳定居民生活,我县在核定液化气价格时采取了相对稳定的形式,没有频繁调价,避免大起大落而影响市场供应和稳定。跟随整个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价格,可以同其他地区价格变化幅度保持一致,但有可能在短期内(如一个月内)价格调整多次,也将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制定液化气价格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春节以来液化气出厂价格没有变化,近期,液化气购进价格一旦下调,我县将及时调整县内销售价格。
桂东县物价局
桂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