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方南玲市长!陈荣伟书记! 您好!
我是资兴市滁口镇林泉村村民,朱忠爱,现年59岁。联系电话: 18948190132 。1992年时,原本有4口之家的我,突然因病失去了自己的心爱女儿变成了3口之家。2001年时,突然又因劳累过度的丈夫因肺癌去世,3口之家变成了2口之家。原本为国有企业贡献了30多年的丈夫没有留给我其它除了因病医疗借债的2000元钱之外。从生病到被病魔折磨致死期间,企业和政府没有任何人来过探望和慰问,更没有得到村委的一点点所谓的政策上的扶持。由于是失去了土地的东江库区移民加上没有能力开发现所谓的,唯一的柑桔土地,无奈之下只能和唯一的儿子外出广东务工,吃尽了在外的苦头!
2006年时,儿子结婚,得一个孙女。2010年时,农业户籍的儿子媳妇又意外的生下一个女孩。2012年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缴纳完毕所有社会抚养费。可是, 滁口镇林泉村村委假借计划生育管理的名义, 大力的收取该村超生户3000元, 1000元不等长达至今20年之久的计划生育管理费. 另外克扣超生孩子在0至18 岁的在村股金权利, 同时还百般理由的克扣超生父母的在村股金权利. 林泉村委索取的费用纯属额外费用和乱收取的费用. 另外该费用没有任何的其他法律和政策依据. 否则滁口镇林泉村村委违反了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这与现代中央领导人提倡的建立和谐社会, 建设廉洁政治背道而驰, 肯请市政府出面调查处理! 返还我的权益和其他村民20年的经济损失! 谢谢!
尊敬的林泉村朱忠爱全家人: 对于您所陈述的一系列问题和疑问,根据林泉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签字认可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股金分红章程及股金分红的有关规定,第10条: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理如下:计划外生育一胎的村民收取计生管理费叁仟元整,计划外生育多胎的一次翻倍收取,交清计生管理费后其夫妇享受股金待遇,否则其夫妇不享受股金待遇。对未婚先育的对象,如不适合《股金章程》第六条的村收取计生管理费壹仟元整。对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一律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胎的要年满10周岁(含10周岁)多胎的要年满14周岁(含14周岁)以后才能享受股金待遇。按当年的全股计算。林泉村的制度和章程规范使用持续至今已经有10多年历史,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对等,对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也有一定奖励。朱忠爱儿子儿媳李云海、阮先红夫妇于2010年计划外生育一女至今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确实依法依章抓好计划生育管理,生育二孩后应收取社会抚养费和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结扎,如果身体不适合结扎应到市计生服务站检查后出具相关不宜结扎证明或暂缓结扎证明,出具此证明后,为避免及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再违法生育适当收取一定的计生诚信金(此诚信金在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或者是到女方年满49周岁退还给本人),阮先红夫妇既未落实长效结扎措施也未出具不宜结扎证明,林泉村根据村规民约有关规定,为更好的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暂时未发放股金给他们并要求他们夫妇在2013年4月之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补发股金。
滁口镇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