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尊重的各位领导:您们好!我是安仁一个普通下岗职工,本人虽然一直生活在贫苦线下,父母在家务农,因家里住的是解放前的旧房子,房屋随时有倒塌的可能,(可随时查证),但为了不给政府添负担,也一直没去办理并享受政府给我们的廉租房和城市低保,这些年一直在外奔波,希望能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为了能在安仁有个属于自己的家,本人在2010年3月21号东拼西凑在福城花园付了首付订购了一套135平米的商品房,并在同年的8月份成功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合同约定2010年9月28日交房,原本以为年底可住进放心房,给父母和家人有个安全舒适的家,可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交房延迟,本人也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此事,可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这次端午节我请假专门回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却遇到几件让我啼笑皆非的事情。
一:我去售楼处了解办理交接的相关事宜,售楼先生易军接待的,当我说那些国家规定该交的费用我先交掉,那多出来的平方等到房产证下来后我们再做处理,况且他们还有涉及到延迟交房违约金一事我们要按合同规定办事时,他说了两条推迟交房的理由,1:政府修路;2:材料供应方无法及时供货。所以,要违约金,没门。还有就是我说为什么好多人就只交了个首付就可以给他们交房住进去了,得到的回答是他们是关系户(有权势),这不是明摆着,为政府抹黑吗?
现在我们一条一条来分析,首先政府修路是好事,但我们安仁人都知道七一西路在上届领导修了才多久就变成了豆腐渣工程,这可是广大安仁人民的血汗钱,况且修路又不是零时决定,他们是有充足的时间去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再说我们属于弱势群体,我们不应该为政府的原因来承担这份责任,其次那条更可笑了,材料供应方供货不上来这和我们业主有何关联,我们是和你开发商签订合同,又不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更不能把这份责任推到我们头上,我们大部分在里面买房的都是辛辛苦苦在外打工,没这个时间更没这个精力天天去找他们理论,所以恳请政府为我们讨还公道,也请您们不要再给我们踢皮球了。
二:还有就是我们到办证大厅去咨询我们多出来平方是怎么得来的时候,办事员粱女士很热情的接待了我们看到了安仁在这届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变得越来越规范,我们打心里高兴,当我们拿出梁女士给我们打印的材料时却发现有个很大的错误,就是D5栋面积全部算大了,当时我们说给梁女士听时她一直不相信,说这是电脑自动生成,有公式的,绝对不会有错,也不肯为我们查证,是在我们的一再恳求下才拿来和D3的作对照,我们都是外行人,不懂那些公摊面积到底是怎么得来的,但我们至少也懂得对比,后来梁女士和另外一个工作人员一查,确实多算了,可笑吗?一个专业机构会出现这么低级的错误,要不是我们及时发现又有多少人要交那么多冤枉钱,这可是我们普通老百姓的血汗钱啊,不得而知,我们还能相信他们吗?我不敢说里面有黑幕,但这样的房产部门在我们心中还有威信吗?我们有权利要求他们或上级测绘部门重新测绘吗?不得而知,我们只是弱势群体,我们只能听天于命。
三:还是面积的事情,最初交房的时候,开发商要每个业主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多交3%面积的房款,后来在广大业主的一再抗议下,更莫名其妙的多了最多达十几个平方,比于说D308室,合同上是98平方,最后却变成了107.多平方,将近10个平方的误差,一个平方是一间房子的面积,随便在我们农村叫一个做建筑的也不可能会出现这么大的误差,国家规定房屋最终面积不能超出原有购房合同的正负3%,这是怎么得来的,难道这就是开发商他们变相的乱收费,变相的抬高房价,他们有专业的土木工程师,这么大的误差在全国少有,却在我们一个小小的贫困县里发生了,这样出尔反尔的事情我们能相信吗?再说,我们都是在外赚辛苦钱的,买房都是算着来的,如今我们办房贷就已经成了房奴了,我们也没有多余的钱了,这不是把我们贫苦老百姓逼上绝路吗?
四:当初开发商那些乱收费为题,后来虽然在广大业主的一再努力下得到了有效解决,我们不指望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但至少我们希望还有不合理的事情能够尽快解决。
得罪之处,敬请谅解,也恳求县领导和相关部门能够替我们广大业主伸张正义。小民在此拜谢了!
关于福城花园购房纠纷的回复
您与福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合同纠纷向政府反映,我们高度重视,通过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逾期交房
您于2010年3月21日在福城花园购得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同年9月28日交房,而福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按合同及时交付房屋,并以政府修路及材料供应方无法及时供货作为逾期交房不可抗拒理由,拒绝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对于此类合同纠纷,我们建议你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对逾期交房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作出认定,给你公平满意的答复。
二、关于房产面积测算
房产面积测算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作为房屋测绘机构的安仁县房屋测绘大队县有相应的房产测绘资质,测绘时严格按照《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定》实施房产面积测算,其测算的房产面积成果具有权威性。但如果你认为面积测算存在错误,可以要求申请复核或重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重新测绘。
三、关于房产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
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一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了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安仁县房产管理局
201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