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健康权纠纷出现判官充当一方代理人的奇怪现象
2012年11月2日,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国万诉被告张友家、黄华耕健康权纠纷一案,按照该院轮流排班审案的内部规定,此案由林业庭的审判员谭智勇主审,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1年9月,因小事发生争执后被告殴打原告致伤住院,外伤治愈后出现了精神疾病,由兴宁***送郴州精神病医院诊治。2012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兴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外伤治疗的损失2000元,因原告的精神疾病还在治疗中,且未对其伤病关系作出鉴定,无法确认其被告的责任,故对原告的精神病治疗费用及损失待伤病关系鉴定意见作出后另行处理、2012年9月26日、原告的伤病关系的鉴定意见由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所作出,证明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原告的精神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2012年11月2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和鉴定意见,以证明被告的行为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被告及代理人对原告的证据未予否认,对鉴定意见只提出了有部分瑕疵,但并未就所谓“瑕疵”部分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任何证据,又未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意见就应成为该案的定案依据,可是,判官谭智勇却一反审判员应有的中立原则,在庭中庭后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这一证据,被告及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而作为主审法官却作无端的指责和否认,以迎合被告“驳回诉请”的抗辩。 1.谭智勇指出博雅司法鉴定所未经公示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原告方提交的湖南日报刊登的省司法厅的每年对博雅司法鉴定所的公报时,谭智勇还强词夺理说;法院的网站未见到公示,同样不能做为证据使用,请网友和法律方面的专家评评理,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示非要在法院网站公示吗?向社会公示不行吗? 2.谭智勇接后又提出;精神病鉴定按照湖南省高级法院的文件要求,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司法机构鉴定,否则无法律效力。对这个问题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原告代理人对此事这样解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发布前湖南省高院是有这么一个规定,但该规定是适用于刑事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发后,统一规范了司法鉴定,只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向社会公示的司法鉴定的机构都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鉴定事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各地方法院无权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等,湖南省高院以前关于精神鉴定的指导意见已经被废除,根本不能作为本案的指导性依据。 3.谭智勇又提出本案以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我咨询了原告的代理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案件发生后致起诉虽以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但原告一直在寻求救助,包括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地**机关申请调解处理,且**机关、乡镇政府、人民调解组织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每次调解均书面记录在案,故该案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判官谭智勇不听原告的上述辩解仍坚持自己的观点,要求原告选择:1撤诉:2自己重新申请鉴定。大家评评理,有这样枉法偏袒一方的法官吗? 在本案开庭前,就听到了社会上关于谭智勇贪婪、枉法的传闻。我原不相信,如今事实证明了传闻并非空穴来风,本案的审理就充分证明了谭智勇根本不是判官,而是被告的代理人!为此,请资兴市人民法院给出令天下百姓满意的答复。(不要我和原告满意,只要广大百姓满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