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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资兴市国土局胡乱执法,请赔偿我的损失

dfbgf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2-11-12 00:00:00
申 诉 书 :

  您好!我叫宋信明,是资兴市东江镇梧桐村新屋头组村民,现就资兴市国土局以“未经批准,在东江湖可视范围景区内依据已失效的用地许可证在本组占地新建房屋”为由,颠倒黑白、胡乱执法,强行责令本人在建的房屋停工并组织人员粗暴执法的恶劣行径,向贵处(您)提出控诉,恳请您为民作主,责令资兴市国土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此而给我造成的损失。

  事情经过:我家现居住的房屋是80年代修建的水砖房,早已是危房,因老屋地处山窝,距公路有几百米远,如在原屋基上重建不仅难度大且容易引发地质灾害,为此,为改善居住环境,享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好政策,本人于2003年6月向有关部门申请,依法取得了在本组公路旁一荒地兴建新居的个人建房占地许可证。然而仅靠一亩三分地讨生活又没什么技术的一个普通农民来说要在基础复杂(两面为十几米高的高堪)的荒地上建房谈何容易,因而在取得许可证后我一面找技术人员解决基础难题;一面节衣缩食辛苦攒钱。经夫妻二人几年的辛勤劳作和一分一厘的积攒,好不容易东拼西借筹齐了建房资金,正当本人举全家之力满心欢喜于今年8月15日动工兴建,憧憬美好未来之时,却不料祸从天降,10月23日下午5时许,一群自称是东江湖风景名胜管理处、市国土局和东江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冲到我的建房工地,说是奉了我市某位领导的旨意不由分说强行拆除和毁坏了本人正在施工的部分模板,并对我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一辈子本本份份,遵纪守法的我就这样莫明其妙成了“违法者”!可究竟谁是违法者?难道执法者就可以无视民生,随意强拆民房,毁坏百姓财产?是谁赋予他们胡作非为的权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经法院判决才能强制拆除,真不知是权大还是法大?是民生重要还是领导意志重要,更何况我坚相领导只是要求过问和查证有关手续,绝不可能随意指令强拆,肯定是个别执法者为迎合领导,不顾事实,任意歪曲领导旨意。真不知这样做是在维护领导权威还是在毁损领导形象!

  且看看资兴国土部门要求我停工和强拆的理由,再听听一个无辜百姓的申辩理由,谁是谁非,请您再作评判!

  1、国土部门的第一条理由是: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本人于2003年6月经有关部门审核,以我爱人宋任芝的名义依法在本组取得了个人建房占地许可证[东江镇(2003)26号],此证经国土部门核实确为资兴市人民政府颁发,可见本人并非未经批准而是依法兴建。

  2、国土部门的第二条理由是:依据失效许可证建房。说是国土法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而事实上,国土法第三十七条只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和荒芜耕地,如连续二年未使用,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可见该法只是对耕地闲置进行了限制,而对林地和荒地并没有两年不建即作废的强制性规定,而本人依法所取得的建房用地恰恰是荒地(无林地),由此可见资兴市国土部门认定本人许可证失效之说纯属欺上瞒下,牵强附会,强词夺理,于法无据。同时,国土局颁发给本人的许可证也没有注明有效期限,更没有两年不建自动失效的说明,国土部门也一直没有向本人追回“失效”许可证也从未告知本人许可证的所谓有效期限。 3、责令本人停工的第三条理由是“在东江湖可视范围内建房”。这一理由更是荒唐至极,东江湖面积达160平方公里,可视范围就更大,难道都不许建房?那沿湖可视建筑包括黄草镇、滁口镇是不是都该拆除?这一壮举岂不是要惊动国务院? 哪部法律有这一规定!

  4、本人于8月15日正式动工,到10月18日第一次接到国土部门通知本人停止所谓的违法行为足足有两个多月时间,这期间一直没有人通知本人要补办什么手续,我一个农民只知办理了许可证就可以建房,前几年本人因经济原因未及时兴建实乃事出有因。更何况在农村象我这种情况比比皆是,没一个因此而不允许兴建,为何独独针对我?就算有这一规定作为国土部门为何几年都不通知,兴建二个月也不制止,迟不来早不来,当我签好合同,备好材料,花费20万余元打好基础,建好立柱,这时却突然告知我许可证“失效”,并责令我停工并实施强拆,还将责任强加到我的头上,国土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难道真要由无辜的百姓来买单,要由无奈百姓用生命来抗争?

  5、在本人提出上述申辩理由后,资兴国土部门自知理亏,为推卸责任,迎合领导,竟不顾事实,颠倒黑白,无中生有,借许可证附图方位标示的错误,硬要我承认现在的宅基地是批东建西,还指使他人作伪证,说我与公路对面我哥哥的宅基地换错了,其实这个问题只要稍作调查就能一清二楚,一是问当地百姓,二是问当时绘图纸的国土员,三是分析图纸,图纸上明明注明我的宅基地两面均高堪,而对面我哥的宅基地三面均为山坡,一面为公路,不说两面高堪,一面都没有,何况我哥的房屋2003年就建成了,如果是搞错了国土部门为何早不制止?可见这一说词完全是混淆是非,一派胡言。

  6、国土部门还有一条理由是:“批小建大”。不错我的确批的是115平米,实际占用了136平米(8.5*16),这一是因为基础复杂只能依地形而建,二是任何建筑与设计都有误差。何况我还没有彻墙,也同意修正,怎么也达不到强行拆除的条件吧!这就好比一个人偷一只鸡,依法只能给予治安处罚,而我们的执法部门却判了人家死刑,这不是枉法又是什么!

  综上所述,本人兴建房屋完全是合法兴建,作为一介草民,辛苦一辈子,通过亲朋好友筹借一点资金,响应市里建设新农村的号召,向旅游发展,搞农家休闲,为社会创造财富,也改善全家生活条件,建一个好一点的温暖之家,这实是一个普通村民的基本要求和最高享受。可惜这样的努力却遭到无理阻扰,叫人情何以堪。本人在本组上建房也没有影响到风景名胜区的整体规划更没有破坏其景观,本人也再三表明愿意在造型和外观上按要求兴建,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况且就算规划需要,但规划也要以民为本并与受损害群众充分协商吧,我国《风景名胜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可我市国土部门无视本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手续,既不与我协商也不听我的申辩,更不谈责任和补偿,只是以势压人,强行要我停工,现我每天因停工要支付500元违约金,同时还有脚手架的租金和守材料工人的工资,这些损失我一个无辜农民担当得了吗?又应该由我承担吗?为避免一个农民家庭因此而返贫,由此而毁灭!恳请您督促有关部门以民为本,考虑到本人实际情况和上述理由,尽快为本人完善手续,撤销责令本人停工的通知,并赔偿本人因停工和强拆所造成的损失!我相信问题能在资兴、在郴州,在您的关心下这得以妥善解决!

  如有关部门无视本人合理申诉,本人将向上级仍至中央控诉,并不惜用生命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东江镇梧桐村新屋头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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