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处理安仁县房产局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报告 省、市、县相关领导: 我是安仁县一名普遍老百姓,怀着一个安居乐业的美好梦想,认购了安仁福城花园商品房,但由于安仁县房产局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致使我购买的房屋至今未能交付使用。现怀着对伟大的党和政府的无限信任,我恳请党和政府为我做主,还我一个公道。 一、行政不作为 1.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延期交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不闻不问。我于2010年3月12日与福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于2010年9月28日之前交房使用,但时至今日,房地产开发商仍没有交房。安仁县房产局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这种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不闻不问,不把老百姓的事当作事。 2.对物业管理企业强行乱收费行为不闻不问。最近,我到购房小区了解交房事宜,小区物业公司除要我交清房地产开发商一些不合法费用(如“开通费”、超面积费)外,还要我交清一年的物业费、装修押金等费用。我现在房都没交就要交物业费真是想不明白,也不知道是哪条法律法规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同时,我现在在县城其他地方已立了有线电视、电力、自来水户头,只需与相关部门协调搬迁事宜即可,而物业公司硬要我重新开户,交纳开通费等。安仁县房产局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企业这种乱收费行为,也视而不见,不闻不问。 二、行政乱作为 1、断章取义,撰改省里房产政策。2009年5月6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湘价服[2009]59号)(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所有费用(俗称“开通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之外另行收取”。同时,该规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售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之后签定售房合同的一律执行本规则”。郴州市物价局、郴州市房产局于2009年8月4日以郴价字[2009]50号、安仁县物价局于2009年11月12日以安价[2009]55号文件转发了湘价服[2009]59号文件,并明确要求各地房产开发商认真遵照执行。然而,安仁县房产局却一手遮天,避开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管,独断专横地暴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安房字[2011]3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断章取义,将湘价服[2009]59号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推迟到2010年12月2日起执行。利用这1年半的时间,与房产开发商一起狼狈为奸,坐收渔利,损害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2、混水摸鱼,公摊面积不透明。近日,福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我:“你所购买的房子(L2栋501房)面积是142.02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15.48平方米,应补交房款8498元,这是县房产局核定的面积”。随后,我分别到县房产局和城关房产所进行咨询,工作人员说:“面积是我们房产局量的”,但对公摊面积是如何构成、具体部位摊多少面积没有一个确切的答复。我当即反问:“怎么有的摊了10多个平方,而有的只摊了仅1平方”。工作人员解释说:“摊的面积不一样,一是不是同一个人测量的;二是当时城关所的电脑系统出了问题,数据有误”。这样的回答怎能让人信服,况且还是房产部门专业人员说出来的。作为房产管理部门本应公平公正,对公摊面积及具体构成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必要时还应当召集多方参加的听证会。然而,安仁县房产局却没经过任何的程序,就与房地产开发商把面积分给了购房群众,这其中的内幕只有安仁县房产局和房产开发商最清楚了。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强烈要求省、市、县领导责成相关部门对安仁县房产局这些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查处,还我公道! 报告人: 联系地址:安仁县城关镇七一东路287号 联系电话: |
安仁县房产局关于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回复
详见第6楼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