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债还钱的案子,案子于2003年已结,我方是债权人,债务人是黄宇林,债务人1998年就向我方借钱,一直以好朋友相称。之前约好一年还清,结果没有(已写好借条)。事后又借了两次,约定到时全部还清,只因债权人可以说是老实的过份,有些愚昧,背着家人借的钱。后于2001年开始打官司。2003年胜诉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判决,之后我方要求法院强制执行。2003年交了强制执行费,要求债务人还清所借款与相关费用。
问题一:经过近十年的请求,法院一直未执行,期间要求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相关银行存款信息,这个合理吗?
问题二:债务人房屋住所和法院仅相隔一条大马路,债务人经常不在家,法院去过几次也不在家,当时法院还要求我方把债务人带到法院,强制执行意义何在?
问题三:债务人有两处房产,现在已经不知道是否过户给其子女,长期未执行我方的权利肯定有所受侵害。法院负责该案的人换了一个又一个,现已经不知道找谁。为何强制执行变的如此被动?这个案子还有效吗?是不是要是到了20年也会没效力了。已经过了一半10个年头了。
先感谢你在百忙之中阅读这份民情报告。希望相关人士能给予帮助。谢谢!
对于你反映的情况,经我院查询核实,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为黄宇林的执行案件。如有情况反映请提供准确的案件信息,或直接与我院联系。
资兴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