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但我相信法律,可法律的天平斜了,一个极其简单的工伤事故,所谓的“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一个栖凤渡廖王坪黑砖厂,连开采资格都没有都可以经营下去,当地政府是吃“稀饭”的!老板狂叫着“某某局长是我战友!”大声呵斥记者“你是什么鸟记者?!他们给你多少钱?!”对记者软磨硬泡,挽留记者,承诺对记者“包吃包住!”幸亏记者大义,不为金钱迷惑!一心为农民工讨公道!一个用金钱开路的黑砖厂老板何等嚣张!而所谓“劳动部门”不调查取证,一句“不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受到伤害,不予认定工伤”敷衍百姓,亲爱的劳动部门各位“领导”,是不是哪个柿子软就捏哪个?!如果我也有钱,我要用钱砸晕“您们”的脑袋!
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过程
2012年4月19日郴州市苏仙区廖王坪朱家湾砖厂聂召明之子聂贵元以其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为由,向苏仙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苏仙区人社局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后,于当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开具了《郴州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伤受字[2012]SX0022号)。5月2日对郴州市苏仙区廖王坪朱家湾砖厂下发了《郴州市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郴人社工伤举字(2012)第SX001号),该厂于5月11日提交了书面材料对此次事故提出了异议。5月16日苏仙区人社局将上述相关材料报送到我局。
二、事故调查核实情况
我局会同苏仙区人社局于5月18日到朱家湾砖厂事发现场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核实,聂召明在该厂从事打粉工,工作岗位在粉料区,作业时间为2时至7时、15时至18时。2012年3月18日7时,聂召明从工作岗位离岗下班,10时许从砖厂窑上摔下,致使其右肱骨外髁颈粉碎性骨折、右肱骨粉隆部粉碎性骨折。
三、工伤认定决定情况
我局工伤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聂召明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于5月28日对其下发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郴人社工伤不认字[2012]C013号)。
因聂贵元对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不服,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申请,北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定于7月25日开庭审理。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接群众反映,我镇高度重视,镇领导立即安排司法所、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进行协调处理,现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过走访工友了解得知基本情况如下:
贵州省民工聂召民曾经在廖王坪砖厂老板之一曹德明的另外一个砖厂打工多年。2012年2月份来廖王坪砖厂打工,工种为破碎工。没有与廖王坪砖厂和包工头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廖王坪砖厂只是与包工头签订了协议。2012年3月19日聂召民早班下班吃完饭后,上午9点左右(砖厂的作息时间为凌晨2点到7点)返回工作场所去清理卫生,因工作场所工具不够,于是到砖窑上去拿工具时,不小心从2米左右高的砖窑上摔下来受伤,廖王坪砖厂立即将聂召民先后送往栖凤渡医院、郴州市198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5.5万余元,一个月后廖王坪砖厂不愿意再支付医疗费.聂召民家属与廖王坪砖厂协商未果,于是向苏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申请书需廖王坪砖厂盖章,廖王坪砖厂拒绝盖章。
二、处置情况:
早在2012年4月16日下午聂召民家属3人向原廖王坪乡反映廖王坪砖厂拒绝在聂召民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盖章,要求政府出面处理,廖王坪乡劳动保障站立即电话通知廖王坪砖厂法定代表人曹富明和另外一股东到司法所与聂召民家属3人进行调解。廖王坪砖厂以聂召民不在上班时间受伤为由不同意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盖章,拒绝按聂召民家属要求工伤补偿22-25万,只愿从人道主义出发,支付全部医疗费,另外适当补偿一点。针对双方分歧,劳保站做了大量解释和法制教育工作,最终调解未成功,遂建议并引导双方走法律程序解决。就此事已向区劳动仲裁院汇报。
苏仙区栖凤渡镇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