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会平均工资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回复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46号)和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通知》(郴劳社[2003]121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下岗基本生活补助费人员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统筹地区大病互助缴费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灵活就业人员履行缴费等义务后,享有相应的城镇职工住院医疗、特殊病种和大病互助等待遇,但暂不建立个人账户。”
我市自2003年全面启动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在制度设计上,总体是按照《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湘劳社发[2003]146号)相关政策制定的,因此,关于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政策与全省其他地市的情况大体相同。但为进一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从2008年起,我市辖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均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下岗基本生活补助费人员的标准,即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这一最低标准缴纳。由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未设立个人帐户,因此目前市辖区灵活就业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个人承担,获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可按规定报销门诊医疗费用。随着政策的逐步完善,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市级统筹的通知》(郴政办发[2012]20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最低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的3.4%划入个人帐户。
郴州市医保处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