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1、要求追究毁林人员罗明忠、罗祥林的刑事责任。
2、要求临武县国土局恢复我们被毁坏的林地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我们是湖南省临武县金江镇新铁坑自然村的农民,2003年9月,我们积极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与本村签订了《关于新铁坑村荒山育林及退耕还林的合同书》,筹款五十余万元在新铁坑村部分耕地及荒山植树造林共计400余亩,每亩种松树170棵,成活率达到了80%,至今树木已长到3米多高、直径12厘米上下,已经基本成林。
因我们长期居住在外,2011年8月我们发现林地上有挖机在做工,把我们的林地毁掉了300多亩,经询问得知:是临武县国土局搞的 “土地整理工程”。经临武县林业局调查核准,我们被毁的林地面积为286亩,其中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造林113亩,已达立案标准。我们不禁要问:国家什么时候又出台了“退林还耕”政策?国土局就能够随意毁坏林地及林木吗?难道国土局就可以随意侵犯农民利益?我们农民的利益由谁来保护?临武县国土局未与我们协商就擅自毁掉我们的林地及林木,经核算,我们被毁掉的树木四万多棵。
2012年3月,我们再次筹款数万元,购买树苗在被毁的林地上种植110余亩共计一万二千多棵树木,长势良好。2012年6月18日上午,国土局工作人员组织新铁坑村村民罗明忠、罗祥林两人将我们的110余亩林地上种植的树木全部毁掉。
国家《森林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开垦林地,应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范围内复垦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
我们请求上级领导为我们农民做主:要求1、追究毁林人员罗明忠、罗祥林的刑事责任;2、临武县国土局恢复我们被毁坏的林地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否则我们将向市、省乃至国家相关部门及媒体投诉。
具报告人:罗明高 罗明礼
罗春才 罗明军
2012年06月19日
临武县水东乡小城村土地开发项目是县政府投资的重点开发项目,于2010年7月立项,2011年3月实施。当年11月竣工。实际完成建设规模50.61公顷,新增耕地43.71公顷。于2011年12月通过了郴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程验收。待省耕保处、市耕保科对新增耕地的指标确认后为临武县城镇项目建设补充耕地提供条件。关于罗明高等4人诉求“要求临武县国土资源局恢复我们被毁坏的林地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回复如下:
1、土地开发中没有毁林行为:因为该项目立项选址地类为荒草地,不是在林地上,并通过了县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同意,才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开发中偶尔有几株小松树也是经以前火灾烧毁的半死半活的小松树。(有影像资料为证)
2、土地开发后,荒草地变成了耕地,为铁坑村增加了耕地200多亩。该村已把这片耕地承包给了彭家松耕作玉米、豆子等。为本村创收几十万元。但罗明高等4人未经村干部同意,也没有通过临武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同意,于2012年3月擅自在所谓的“承包荒山造林范围”(村子里不承认是他们承包的)抢种松树苗约30亩。根据省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2010年27号)的要求,此行为属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国土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要求恢复耕地原状。通过村委、镇政府、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多次做工作要求自行拔苗恢复耕地原状,但当事人都未履行。为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维护承包人彭家松的合法承包权利,于是于2012年6月18日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会同村干部和镇领导(通知了但因事未参加)当场拔掉了在耕地抢栽的松树苗。并非罗明高等人反映的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项目损毁了林地,反映情况严重失实,所提要求纯属无理要求。
临武县国土资源局
201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