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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郴州日报社

要求严厉打击临武县国土资源局毁林行为

罗明高 问政单位:管理员 2012-06-19 00:00:00
要求严厉打击毁林行为、追究毁林人员刑事责任的报告:

诉求:1、要求追究毁林人员罗明忠、罗祥林的刑事责任。

             2、要求临武县国土局恢复我们被毁坏的林地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我们是湖南省临武县金江镇新铁坑自然村的农民,2003年9月,我们积极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与本村签订了《关于新铁坑村荒山育林及退耕还林的合同书》,筹款五十余万元在新铁坑村部分耕地及荒山植树造林共计400余亩,每亩种松树170棵,成活率达到了80%,至今树木已长到3米多高、直径12厘米上下,已经基本成林。

因我们长期居住在外,2011年8月我们发现林地上有挖机在做工,把我们的林地毁掉了300多亩,经询问得知:是临武县国土局搞的 “土地整理工程”。经临武县林业局调查核准,我们被毁的林地面积为286亩,其中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造林113亩,已达立案标准。我们不禁要问:国家什么时候又出台了“退林还耕”政策?国土局就能够随意毁坏林地及林木吗?难道国土局就可以随意侵犯农民利益?我们农民的利益由谁来保护?临武县国土局未与我们协商就擅自毁掉我们的林地及林木,经核算,我们被毁掉的树木四万多棵。

2012年3月,我们再次筹款数万元,购买树苗在被毁的林地上种植110余亩共计一万二千多棵树木,长势良好。2012年6月18日上午,国土局工作人员组织新铁坑村村民罗明忠、罗祥林两人将我们的110余亩林地上种植的树木全部毁掉。

国家《森林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开垦林地,应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范围内复垦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

我们请求上级领导为我们农民做主:要求1、追究毁林人员罗明忠、罗祥林的刑事责任;2、临武县国土局恢复我们被毁坏的林地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否则我们将向市、省乃至国家相关部门及媒体投诉。

具报告人:罗明高  罗明礼

                      罗春才  罗明军

                       2012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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