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来信收悉,我乡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延寿瑶族乡人民政府受汝城县人口计生委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并向征收对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上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感谢您对延寿瑶族乡政府工作的关心,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乡的工作!
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延寿瑶族乡人民政府
201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