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布单位公安部【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4号【发布日期】2008-08-17【生效日期】2009-01-01(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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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暂扣粤B93030号重型牵引车的情况说明
2012年4月26日,驾驶员刘迪军驾驶粤B93030号重型牵引车于安仁县清溪镇桥南村发生交通事故,致侯知生受伤。安仁县交警大队依法对事故车辆暂扣。
伤者侯知生伤势严重,现已花费医疗费用肆万零肆佰零陆元,据侯知生的主治医师估计侯知生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还需医疗费叁万伍仟多,而当事人刘迪军只支付了贰万贰仟元医疗费。
刘迪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侯知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安仁县交警大队在刘迪军及其所在公司没有对侯知生的治疗费用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依法对粤B93030重型牵引车予以暂扣。
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