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7年10月份进入资兴市某企业做临时工的。2004年4月至2005年11月企业为我缴纳了养老保险
(1997年10月至2005年11月企业从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企业让我与郴州一家劳务公司签订
《劳务工劳动合同》。2005年12月至2012年5月劳务公司为我缴纳了养老保险。2012年6月1日企业将我退
回郴州劳务公司。2012年6月1日劳务公司电话通知我到郴州去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能否
主张以下权利:
(1)主张企业为我补缴从1997年10月到2004年3月的养老保险。
(2)主张劳务公司对我作一定的经济补偿(除领取失业保险金外)。
谢谢!
回复如下:
(1)关于你提出的“能否主张企业为你补缴1997年10月到2004年3月的养老保险”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你所反映的养老保险问题所发生的时间,你提出的主张已超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时效。
(2)关于你提出的“能否主张劳务公司对你支付解除劳务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你可主张劳务公司向你支付解除劳务合同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你与劳务公司就经济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你可到你所属的郴州劳务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资兴市劳动监察大队
20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