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收悉《郴州新闻网-民情直通车》网上投诉后,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安排纪检监察室对网上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了解,其情况如下:
一、关于反映收取2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用问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0]65号)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费对象为申请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相关的申请人。收费标准为,除涉及精神学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300元。收费中含医院挂号费,不含各类检查费。投诉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收取2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根据省文件规定收取,不存在违规问题。
二、关于反映医院另收180元验血费问题:
医院方解释为:一是医院收取180元是根据湘价费[2009]9号文件规定收取的;二是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医药费收据中无工伤鉴定费用子项目,在发票中只能用手写覆盖在其他项目上面,180元的金额填写在输血费项目内,但前面有手写注明,投诉人没注意前面的注明,误认为另收了180元费用。经与投诉人电话(13135159222)了解,投诉人手中发票与医院方解释一致。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