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坊乡关于严禁野外放养耕牛的公告:
新坊乡是我县的林业大乡之一,拥有林地面积11.2万亩,发展林业具有独特的优势,丰富的林业资源一直是我乡的经济支柱,也是群众实现增收的有效来源;同时我乡也是农业大乡,发展农业特色产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呼声。 但是,目前我乡境内野外放牛现象特别严重。长期以来,群众野外放养耕牛不仅破坏了新种的林木资源,破坏了农田、蔬菜等农作物,也损失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境内的生态环境,致使我乡境内的林业、农业等种植业无法继续发展壮大,每年的冬种工作也一直未见起色,成效不大。 目前,全县上下“三冬”(即冬种、冬建、冬修)工作全面开展,造(育)林绿化在即,为了更好地把我乡林业、农业产业发展起来,使老百姓在林业、农业等产业上实现经济增收,使我乡环境得到改善,真正实现“生态新坊、富裕新坊、和谐新坊”。
应广大群众“禁止野外放牛”的强烈呼吁,新坊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我乡境内全面严禁野外放养耕牛,要求各村民将耕牛全年圈养,并请邻近各乡镇的村民不要在新坊乡境内野外放养耕牛。具体要求如下:
一、禁止在田间、庄稼地及周边区域放养耕牛等牲畜及家禽。
二、禁止在林业用地、新造林地、规划林地等区域放养耕牛。
三、禁止在河道两岸放牛等牲畜,禁止牲畜进入蔬菜地、药材林、楠竹林等经济林地;禁止家禽进入绿肥地、蔬菜地。
四、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对畜主处罚200元/头.次的罚款,家禽50元/只.次的罚款;如造成林地、药材、楠竹、杉木经济林等木本植物被破坏的,按每株20元赔偿损失;造成蔬菜、玉米等其他农作物被破坏的,按每兜10元赔偿;造成绿肥(草籽田地)、油菜等被破坏的,按每亩200元赔偿;除罚款外,被查获的牲畜在关押期间,畜主须负担饲养费用30元/头.天,公告期超过10天后仍无人认领的,予以变卖处理,变卖款折抵罚款和饲养费。
五、群众举报,一经核实,将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对举报人给与罚款额的50%奖励)。
以上公告,希望广大村民相互转告监督,并请大家共同遵守。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8710006、刘郴13875510552、罗维新13762574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