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鑫宏超市拒为消费金额少于100元的消费者开发票问题的回复
2012年3月9日网民反映:鑫宏超市拒为消费金额少于100元的消费者开发票,获悉情况后,我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了解,情况与网友反映的基本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以下的罚款。因此,我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鑫宏超市进行改正,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桂东县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