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朱建鹏等人有相当的背景,至今这种行为都没得到制止,其行为甚至有更加猖狂的趋势,大塘乡政府和春峰村的干部都知道这件事情,也到其盗取稀土现场看过,但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不去猜测这些干部是否受收了朱建鹏等人的好处费。如果不迅速制止这种行为,附近600多位老百姓将有可能冲动或者上访,到时将带来新的矛盾隐患。
关于大塘春峰村黄泥坑组非法开采稀土的回复
根据县长信箱〔2012〕001号批示,我局于2012年1月9日组织执法大队、矿管股工作人员会同环境保护局、大塘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该非法采稀土矿点位于大塘镇春峰村黄泥坑组,距国道约4.7公里,采矿点非常隐蔽。
2、赶到现场时业主已潜逃,只有本地一名叫邓福平的人在现场看守厂棚,,经查询,该矿业主名叫廖成彬,江西人,岭主朱建鹏以田、土、岭入股合伙。
3、经初步调查,非法矿区占用林地约10亩,植被基本破坏。已经实施灌注大量选矿化学药剂提取稀土。
4、从现场踏勘表明,整个矿区布满大小药剂管子约4000米、水龙头200个以上,大小池子10个,属典型非法盗采稀土,短时间、最大利益化掠夺式开采。在春季来临时易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该村25户100人的安全。
5、现场设备准备齐备,分别有小型柴油机3台、选矿药剂约0.5吨。
6、现场暂时未发现稀土成品,函告大塘镇政府负责监管,如有异常及时上报。
二、违法事实
经查实,该开采稀土矿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属擅自开采国家明令禁止开采的矿种,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343条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措施落实
1、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于2012年1月9日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桂国土资停字〔2012〕01号),责令业主朱建鹏即停止非法稀土的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2、限业主3天内自行销毁设备,拆除电力设施,安全销毁有毒选矿药剂。
3、依法对现场人邓福平做了询问笔录。
4、由大塘镇人民政府加强后续监管。
四、建议
1、由公安部门牵头组成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队对现场进行“六不留”的标准整治到位,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对全县非法开采稀土展开联合执法行动,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
桂东县国土资源局
桂东县环境保护局
大塘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