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找到了在网上没有搜索到宜政发【1998】5号《宜章县城镇供水管理暂行规定》,但是找到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 )}和{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湘价房字第117号)}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根据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湘价房字第117号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国家既然出台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宜章县自来水公司为何按宜政发【1998】5号《宜章县城镇供水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