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的李大喜,于2011年10月30日由其弟弟李大年担保,经永兴县检察院批准予以取保候审,而不是“回复”中所说的“现在押”。李大喜被取保候审,正是当地群众和我们股东十分担心出现或者说是极不愿意出现的情形。已是二进宫的李大喜得到如此“关照”,其气焰将会比二进宫之前更加猖獗,不知永兴政法部门是否考虑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群众的安全感?
(2)李大喜于2011年刑满释放后,在马家村一矿强行侵占公款560万元。对此,市政府的“回复”中不够明确。因为这是一个数额巨大的涉案金额,仅此一项,李大喜便可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关于李大喜非法组建地下护矿队的问题:“5.19”专案组虽然查实了李大喜组建了地下护矿队,然而在判决书中并无有关“地下护矿队”的提法。同一个团伙组织分别被异地法院审理判决,导致量刑畸轻畸重,护矿队队长陈水兵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幕后老板李大喜却仅仅以“窝藏罪”的罪名被判1年零2个月,这很让人看不懂!另外,“5.19”案侦查案卷的记录以及据其他人举报表明,李大喜侵占马家村一矿空股为400万元,侵占利息款股份532万元,合计为侵占了932万元。
(4)张永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中获利3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虚开税款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仅此一项,张永就该被判处3到10年的有期徒刑。但目前张永、黄永忠(保外就医)和李大喜一道,都没有被关进监狱,让当地群众十分担心其卷土重来。
(5)李大喜并非煤矿的法人代表,然而未经合伙人决议同意,竟然利用黑恶势力将煤矿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税务专用章等所有证件,强行控制在自己手中,并于2011年6月4日,在未和合伙人开会研究决议的情况下,私盖公章发布停产公告,致使煤矿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两度停产,停产时间2008年为3个多月,此次也超过1个月。矿山停产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国家税费和工人的工资等收入无着落,由此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6)李大喜的妻弟张永现在仍负案在逃,我们请求永兴公安部门加强追逃力度,让张永早日落入法网。
(7)连日来,被取保候审的李大喜和被保外就医的黄永忠并不安分,而是按耐不住继续控制煤矿的欲望,频繁地到矿区兴风作浪,我们将找个机会拍个图片传到网上以予证实,并请永兴政法部门加强对李大喜和黄永忠两人的监管。
(8)我们一再呼吁郴州市政法部门依法对涉恶涉黑的李大喜团伙予以严惩,带着某种担心,我们向湖南省委政法委的领导递交了《请求郴州政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李大喜涉黑涉恶犯罪集团》的报告。据了解,湖南省委政法委的领导非常重视我们的呼吁,相关领导在我们的报告上作了批示,我们恳求郴州市和永兴县的政法部门按照省委政法委领导批示的精神,依法严惩李大喜为首的涉恶涉黑犯罪团伙,并将毫无悔改之意、给当地群众和煤矿其他股东带来威胁的李大喜、黄永忠等收监,以除群众心头之患!
郴州永兴县马家村一矿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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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