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田村电站引水渠道全长1400米(水坝至电站),约2/3流经韩田村内,大部分渠道位于居民门前屋后。罗家荣承包韩田村电站后,为获取更大利益,提高发电功率,装机扩容、拓宽加深渠道。原电站装机容量75千瓦,扩空后装机160千瓦。原渠道平均宽约1.4米,水深约1.3米。拓宽加深后,渠道平均宽约2.2米,平均水深约1.7米。扩建后,水量剧增,水流湍急,成人男子在水中都难以站稳,部分渠道深可没顶,安全隐患,显而易见!
韩田村是一个人口800多人的自然村,年轻人基本外出务工,村里多是老人与儿童,且儿童逐年增加。老人能力有限,儿童懵懂无知。有鉴于此,韩田村委会及广大村民多次要求罗家荣在渠道两岸、居民门前屋后、洗衣码头等设置防护设施、警示牌等,但罗家荣以各种借口予以拒绝,至今无任何防护设施及警示牌,甚至部分桥梁上都没有护栏。因此,事故频发!
自罗家荣承包韩田村电站以来,已发生了10多起落水事故,其中5人溺亡。溺亡人当中,韩田村张红方妻女二人(家景贫寒,无力起诉)在渠道堤坝滑落溺水而亡;快乐村一曹姓5岁儿童(其父是盲人,家景非常贫困,无力起诉)因桥无栏杆落水身亡;本村张氏王兰香(五保户)从堤坝滑落溺水而亡。上述受害人由于家庭原因,加之法律知识缺乏,无力也没有起诉或要求赔偿。同时,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其他被救起的10多个受害人都自认为落水是倒霉、溺亡也是命里注定的,没有想到要追究罗家荣的相关责任或起诉,致使其至今逍遥法外。
2011年10月25日,2岁儿童张钦悠不慎落水溺亡,其爷爷奶奶父母悲痛欲绝,周围邻居无不落泪。11月04日,受害者父母邀约电站承包人罗家荣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罗家荣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其理由有三:一是渠道的主要用途是灌溉、居民用水;二、张钦悠落水之码头是其承包扩建后居民擅自修建,因此罗家荣无需担负任何责任;三,即使修建有防护措施,儿童作为没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责任在于监护人。
罗家荣的三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其一,罗家荣在承包渠道后,拓宽加深,其目的就是提高渠道流量,以适应新装机组的发电需求。这已经改变了渠道的使用性质,使渠道变成了以发电为主。其二,张钦悠落水之码头是罗家荣承包之前已经修建,属于渠道组成部分,也在其安全责任范围内。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罗家荣作为电站的承包法人、负责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并上报安全事故。张钦悠的溺亡,虽说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也是因为罗家荣没有设置防护设施所致,其责任不可推卸。
罗家荣作为曾经的国家公务人员、水利水电方面的专业人士,具备水电生产的专业知识、充分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但是,罗家荣为了个人利益,目无国纪法规,惘顾他人的生命安全。其负责管理文明水库时,因收受贿赂造成重大工程事故而被开除公职。但罗家荣不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在韩田村电站屡发事故后,不仅不设置任何防护设施,还瞒报安全事故、推卸责任。其行为之恶劣,令人发指。
因此,恳请相关部门彻查此事,依法追究罗家荣相关法律,还受害者一个公道,给村民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