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桂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请求调查处理城关镇东华社区果木场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严重不公问题的报告
我们是城关镇东华社区果木场组居民,县委、县政府为了实现县城扩容提质,决定加快殡葬改革步伐,实施公墓山建设和殡仪馆搬迁工程,征收我组土地用于公墓山建设,我们对此是非常支持的。但是,组里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却既不尊重历史,又不尊重事实,甚至严重违反有关法律和程序,导致分配严重不公,严重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求各位领导主持公道,调查处理。
一、基本情况
城关镇东华社区果木场组至2010年末有户籍人口约68人。现经国土部门利用卫星投影设备测绘,此次实施公墓山建设和殡仪馆搬迁工程,征收我组全部土地126亩用于公墓山建设,其中水田14.778亩,旱土111.222亩。由于我组的土地是1982年承包到户的,至今未进行调整,税费改革时是以常年产量折算的计税面积,并未重新丈量土地,实施退耕还林时是由林业部门重新钩图确定面积,导致土地承包证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按照发证计算,原已承包到户的土地为24.7亩,实施退耕还林钩图后更改为68亩,其余为组集体土地。加上1982年以来各户家庭人口变化很大,导致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时,矛盾很大,意见不一,城关镇、东华社区居委会和果木场组多次召开会议也没有达成一致。因群众意见难以统一,争论不休,在镇领导已多次提出暂停开会让大家冷静思考再重新开会的情况下,组长周素贞却以“另选组长,决不再重新召开会议”为由威胁,于2011年9月27日会议时,拿出6套不同方案,强行要求大家必须连续开会,不到场即弃权,不愿给予大家足够的时间考虑。方案签字时,未在会议上解释6个方案内容,却要求大家马上签字决定。最后得出以下分配方案:
1、24.7亩按承包到户的面积分配;
2、14.778亩水田按1982年实际人口67人平均分配;
3、2.85亩自留地、饲料地按到户面积分配;
4、剩余面积按1982年的人口和新增人口平均分配。
二、分配方案严重不合理
(一)已分配到户面积不符
1、不按实际分配到户面积分配;
2、此方案到户部分按1982年承包合同24.7分配,不按2003年林业局核实的退耕还林面积68亩分配(承包合同面积为24.7亩但因历史问题与实际面积不符,实际面积为68亩,已经由林业局实测得当时的退耕耕地面积为68亩,省、市已经备案,各承包人已经连续抚育、补种、领取退耕还林粮款8年,并签名确认);
3、其中水田已分配到户却不予承认,只按1982年67人平均分配(其中5人在1982年因违反计划生育未参与土地、水田等分配)。
(二)公共面积部分按人口分配却不审核人口
户籍是认定成员资格的基本依据,但在此方案中出现不属本组人员:
1、死亡人员;
2、各种原因户口迁出人员(其中部分人员离开本县已有二十几年之久,竟然也能参与分配)
以上两种人员事实上已不属我果木场组,不具备参与分配资格,但此次分配时,竟与我组既分得土地也为现有人口的人平均分配。
(三)不执行国家政策
经镇领导解释,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领《独生子女证》人员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可增加一人份额;组长周素贞却坚持此政策还需居民投票决定,有政策不予执行。
此举令独生子女家庭极为寒心,响应了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在应当享受优待时却受如此遭遇,国家政策还需居民投票。
(四)召开方案投票会议程序不合法
主要是很多参与此次会议进行投票的人员身份有问题。此次参与投票共96人,其中户口迁出人员14人,已经死亡人员14人,未满十八岁人员约10人,实际只有约58人具备投票资格。
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居民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应该召开居民会议研究决定,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该引起注意的是,东华社区虽然名义上是居委会,实际上是从村委会改过来的,且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1990年1月1日施行的,至今未修订,已经严重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所以很多问题仍然应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处理。
因此,方案与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有权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但应当依法进行,分配方案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如果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与法律抵触,表决无效,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请求
鉴于以上多种不公问题,现恳请相关部门和领导调查真相,还大家一个公道!具体请求如下:
(一)请求暂停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将该款暂存在城关镇,以免发放到户造成既成事实;
(二)请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城关镇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合理的分配建议,提交本组会议表决;
(三)执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此致敬礼!
胡逢祥 胡春祥 胡智松 何柏琴 黄群英 胡远康 周庆文
联系电话:13618452545胡逢祥
2011年10月13日
关于东华社区果木场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公问题的回复
一、关于分配方案合法与否的问题
2011年9月26日在东华社区二楼会议室,果木场组全体组民通过了《果木场组制定分配方案前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参加分配人员以1982年5月6日至2011年9月25日中午12.00时人口数为准,分配方案和其他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户头签字方可生效。9月27日上午,果木场组18户户主开始对组民提出来的六套分配方案进行投票,其中16户签字通过了分配方案六,即:(24.7亩按承包到户的面积分配;14.778亩水田按1982年实际人口平均分配;2.85亩自留地、饲料地按到户面积分配;剩余面积按1982年人口和新增人口平均分配),该分配方案代表了大部分(89%)组民意见。
二、关于已分配到户面积不符问题
此方案中的24.7亩是1982年土地承包时到户面积,68亩为2003年退耕还林面积,今年征收土地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量为126亩。由于1982年的为人工测量的承包水田和旱土的面积,不包括现在的水塘,房屋,林地和空坪隙地等;2003年的面积为林地面积,不包括现在的水塘,房屋,水田和空坪隙地;今年的测量面积为征收范围红线内的地块面积。2011年9月27日经16户组民签字同意按1982年的24.7亩进行分配。
三、关于分配人口不符的问题
该组人口核实在《果木场组制定分配方案前的若干规定》中已经由全体组民签字通过,同意按老人口与新人口共计96人进行分配。
四、关于不执行国家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的问题
根据郴政办发〔2011〕30号《郴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身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应遵循尊重民意与实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2011年9月27日城关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到场进行引导并组织全体组民对《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的决议》进行投票签字,其中仅6户同意并签字,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12户)户数同意,所以该方案未能通过。
城关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